公證和見證是不同的概念,但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隻是公證指的是公證機關作出的,而見證是見證人見證的,沒有公證,他們之間會存在效力大小的問題,那麼公證效力和見證人效力哪個更強呢?接下來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了以下相關資料,以供大家參考。
在實踐中,公證效力和見證人效力哪個更強呢?下面跟着找法網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閱讀完以下内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公證效力和見證人效力哪個更強
隻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都具有法律效力,律師見證與公證處公證的區别,律師和公證員都要對審查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見證或公證。唯一的區别是繼承法對于公證遺囑的效力有特别的規定,一般的遺囑與公證遺囑發生沖突時,已公證遺囑為準。
二、公證效力的體現
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證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對公證的法律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均作了明确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确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确規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采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三、見證人效力的體現
1、見證的主體是律師
律師見證,具有不同于其他證明方式的獨到之處,即律師見證的主體是律師,而見證的名義是作為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的律師事務所,這與任何人都可以進行的民間私證,以及以國家名義進行的公證,都有根本的區别。
2、見證是一種對法律及事實的确認
當事人請求見證的事項,往往是對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内容了解的不夠詳細、不夠具體或不太放心。因此,當事人聘請律師見證,是想尋求多一層保護。律師見證,主要是根據現行的法律,對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确認。
3、見證的時間與空間有着嚴格的限制
所謂見證時間,是指對見證行為發生之時進行見證;所謂空間,是指律師親眼所能見到的範圍。律師見證的時間與空間都不能超出這個範圍。
4、律師具有獨立的地位
律師辦理見證業務,雖然也是基于當事人的委托,但委托的是見證,而不是代理。在見證過程中,律師是以見證人的身份從事見證活動,他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調解人,而是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外的具有獨立地位的見證方,具有證明和監督的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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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Coral
來源:遇事找法(找法網官方訂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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