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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公證受理範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02:09:28

2021年1月中旬,張某夫婦來到公證處咨詢稱,打算将共有的一套住房贈送給女兒單獨所有,但又有些顧慮。

公證員通過交談後獲悉,張某夫婦均已60多歲,隻有一女張某某。這套房産為張某夫婦的唯一房産,考慮到今後财産最終都要遺留給女兒一人所有,并為避免因繼承可能産生的問題,故打算将房産贈送給女兒單獨所有,直接轉移登記至女兒名下,但要保留夫婦二人繼續在此居住的權利。經與女兒商量,女兒表示同意。

但張某夫婦又擔心房産贈給女兒後,

萬一房産被女兒處分掉了,

自己的居住權利該如何保障呢?

贈與合同公證受理範圍(附義務贈與合同)1

針對張某夫婦的疑慮,公證員耐心地向張某夫婦講解了《民法典》關于贈與合同、居住權的相關規定,指出贈與合同可附義務,即在贈與同時可附在該房上設立居住權義務,簽訂居住權合同并辦理相關居住權登記,以此保障居住權利。張某夫婦聽完後當即表示接受該公證方案。

翌日,張某夫婦和其女兒來到公證處申辦贈與合同、居住權合同公證。承辦公證員審查了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結婚證、獨生子女證、不動産權證等相關材料,核實了不動産權屬狀況、當事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随後公證員草拟了贈與合同和居住權合同,贈與合同明确了所附義務,居住權合同明确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公證員向雙方告知了上述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後果:

1、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同時該房産贈與合同附有義務,即贈與人在贈與房産上設立居住權作為受贈人受贈的義務,如受贈人不履行該義務,則贈與人可撤銷該贈與,以此保障贈與人權利。

2、設立居住權的後果。居住權無償設立。設立了居住權的房産不得出租,同時也限制了處分的權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在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清楚合同内容和法律後果後,公證處為其出具了贈與合同和居住權合同公證書,雙方在領取了公證書後共同到不動産登記部門辦理相關的産權轉移登記和居住權設立手續。

贈與合同公證受理範圍(附義務贈與合同)2

《民法典》确定了居住權用益物權制度,這一制度為我國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據,解決了許多老年人在處理财産時的後顧之憂,為其安享晚年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未來,“居住權”的應用場景可能會覆蓋到更多領域,如公租房、以房養老、子女繼承糾紛、離婚後居無定所等各種場景。

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方式設立,也可以通過遺囑方式設立。公證作為一項預防性法律制度,具備社會公信力的特點和專業化法律服務的優勢,通過公證證明能使之更符合法定要求,體現當事人真實意願,對于設立居住權等文書效力的實現、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障等具有重要作用,能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矛盾。

來源:石家莊律師顧問公證顧問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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