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離職後,公司捏造事實,在工作群裡對我進行通報批評,嚴重損害了我的名譽,必須道歉賠償。
小B:我們是對事實的陳述,并無誇大。況且是發到内部群,并沒有對阿力的名譽造成損害。
在工作群裡對離職員工進行通報批評
侵犯員工的名譽權嗎?
看看法官怎麼說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阿力與石獅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合同期限為3年。2021年5月18日,石獅某公司要求阿力主動提出離職申請,理由是認為阿力利用職務之便與供應商有不正當經濟往來。阿力據理力争并明确拒絕公司的無理要求。次日,公司提出給予阿力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雙方協議解除勞動關系,阿力考慮到雙方已經沒有信任基礎,無奈同意了公司的方案。雙方約定,公司在6月10日,連同5月份的工資報酬一并支付給阿力。
2021年5月20日,在阿力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以紅頭文件的方式,在工作群中發布《關于對阿力進行通報批評的通知》,内容為“阿力利用職務便利,向供應商、合作夥伴,直接或間接索取收受不正當利益回報,發生不正當經濟往來,嚴重損害公司利益,造成惡劣影響,根據相關制度,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其予以解除勞動關系處分,永不錄用。”
阿力訴稱,自己在工作中恪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與相關供應商和合作夥伴的往來溝通均正當、合法、合規、合理,公司認定其索取、收受不正當利益回報,有不正當經濟往來,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為虛構、捏造内容,且自己與公司屬于協議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也支付了相應的經濟補償。為此,阿力認為公司的行為嚴重損害其名譽,貶損其人格,給其在同事、朋友和家人中,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要求公司向其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各5000元。
審理結果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石獅某公司與阿力經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後,又對阿力作出通報批評的通知,因通知内容缺乏公正性、客觀性、權威性與事實依據,故石獅某公司将上述通知發布至微信群,可能為不特定的他人獲悉或轉發,足以使公衆對阿力作出不良猜測,從而降低阿力的社會評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石獅某公司更正《關于對阿力進行通報批評的通知》中的不實内容,并在公司的辦公場所及原發布上述通知的微信群中發布,為阿力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同時,向阿力作出書面賠禮道歉,并在公司的辦公場所張貼不少于7天。阿力要求石獅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費各5000元,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說典
名譽是人們對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聲譽、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工作情況作出的評價也是勞動者總體社會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不實、不良的評價,足以影響到勞動者今後的就業求職和工作生活的,構成對勞動者名譽權的侵犯。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本案中,石獅某公司與阿力經協商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作出《關于對阿力進行通報批評的通知》,載明“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其予以解除勞動關系處分,永不錄用”與事實不相符,因通知内容缺乏公正性、客觀性、權威性與事實依據,故石獅某公司将上述通知發布至微信群,可能為不特定的他人獲悉或轉發,足以使公衆對阿力作出不良猜測,從而降低阿力的社會評價。該公司的行為損害了阿力的名譽,侵犯了他的名譽權,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阿力主張石獅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費,因其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所受經濟損失及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故其相應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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