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批捕之後還是繼續把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當地的看守所的,另外,被批捕之後不能将當事人稱之為犯人,隻有刑事法院已經裁定當事人有罪的話才能稱之為犯人。如果批捕之前就已經刑事拘留,那麼批捕後關押的地點還是和刑事拘留所在地點一樣的。
被批捕之後犯罪嫌疑人關在在犯罪嫌疑人犯罪地管轄的看守所,一般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此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關押于看守所,然後由偵查機關在法定期限内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
總之,犯罪嫌疑人關押的地方大體就是二個地方,一是看守所,二是監獄,前者是法院判決生效前關押的地方,後者是法院判決生效後需要送監獄執行的關押地方。
被批捕之後流程件偵查、申請起訴及法院審理等環節。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确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審查起訴什麼時候終結,規定是什麼時候?審查起訴的中終結時間:一般是一個月,最長是一個半月。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确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确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确;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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