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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房産可以索回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1 00:32:39

贈與房産可以索回嗎?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9月15日訊(全媒體記者 楊昱 通訊員 文天驕)與丈夫離婚後,女子常因瑣事跟兒子争吵,連要求一同居住都被拒絕一氣之下,把兒子起訴至法院,欲将贈與給兒子的單位集資房過戶到自己名下法院會支持她的訴求嗎?今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通報了該起典型案例(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贈與房産可以索回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贈與房産可以索回嗎(贈與的房産能随意要回嗎)1

贈與房産可以索回嗎

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9月15日訊(全媒體記者 楊昱 通訊員 文天驕)與丈夫離婚後,女子常因瑣事跟兒子争吵,連要求一同居住都被拒絕。一氣之下,把兒子起訴至法院,欲将贈與給兒子的單位集資房過戶到自己名下。法院會支持她的訴求嗎?今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通報了該起典型案例。(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母親欲拿回贈與房産,兒子揚言斷絕關系

2008年,羅愛蓮與丈夫譚志遠從朋友處購買了單位集資房的購房資格,并出資99.95萬元買下該房屋,2012年将該房屋登記在兒子譚之嘉名下。

因感情不合,羅愛蓮與丈夫于2014年協議離婚,約定雙方共有的另一套房屋歸羅愛蓮所有,而譚之嘉的房貸、商業保險由譚志遠或譚之嘉負責繳納。另外,譚志遠還得給予羅愛蓮50萬元經濟補償。協議中,未對贈與兒子的單位集資房作出相關約定。

離婚後,羅愛蓮常常因為生活瑣事與兒子發生争執,母子關系不斷惡化。約定的50萬元經濟補償金也遲遲未到,羅愛蓮要求入住贈與兒子的房屋,遭遇了拒絕。多次溝通無效後,羅愛蓮于2022年1月10日,将兒子譚之嘉起訴到了天心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将贈與房産變更登記到自己名下。

庭審中,羅愛蓮認為涉案房屋是自己與前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自己付了60萬元,有權力收回贈與房屋。對此,兒子譚之嘉并不認可,自己與父親以及奶奶都曾償還過該房貸款,還花了70萬元裝修房子,“想更改房屋所有人也可以,必須返還我與父親和奶奶出資的各類款項,且法院需判決雙方斷絕母子關系。”

法院:購房是對子女的贈與,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該房屋屬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基于父母子女的親緣關系和生活常理,一般應将購房出資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且原告在房屋登記至被告名下後一直未主張權利,在離婚協議中也約定被告的房貸由其父償還,亦佐證了贈與事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的規定精神,原告要求将案涉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天心區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天心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羅愛蓮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因生活摩擦,隔閡和矛盾較深,但血緣羁絆不能割舍,母親應當采取恰當的方式關愛子女,子女亦不能一味持消極和回避的态度。”承辦法官李石江提醒,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在法律上是無法斷絕的,亦不能用登報、協議等方式予以解除(收養關系除外)。人為簽訂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協議,實則有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審:黃娟 二審:彭治國 三審:張軍)

[責編:蘇亮]

[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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