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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3-20 07:49:29

對于刑事案件而言,其犯罪的過程有未遂、中止、終止等情節,而在刑法理論上,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作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他們并不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那麼對于着兩種犯罪未完成形态有何區别呢?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解答。

一、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征: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如何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别是什麼)1

二、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征: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後自動恢複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标志的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

2、必須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3、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生 。

三、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别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别。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并不等于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屬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總而言之,能達目的而不欲時,為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為犯罪未遂。

所以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未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與着手實行犯罪後的犯罪中止相區别的标志,至于犯罪未遂與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别,也在于此。當然,此種理論上的探讨隻是一種抽象的概括和總結,在實踐中,如何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還需要我們結合案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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