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試成績第一,報考吉林伊通縣交通局某崗位的長春考生呂天奇還沒來得及高興,卻被通知取消面試資格。原因是,專業不符。
事件原委可謂幾經轉折。
第一回合,今年初,伊通縣交通局發布招考公路管理段養護管理崗位工作人員的公告,崗位限定為交通運輸、交通工程兩個專業。呂天奇所學專業為道路與橋梁工程,因專業名稱不對,擔心報不上名,當時其給縣交通局打電話,反複确認這個專業能否報考該崗位。對方給予了肯定答複。
第二回合,在提交了畢業證、學位證等信息,并審核全部通過,獲得筆試成績第一名的情況下,呂天奇突然被伊通縣人社局告知因專業不符,不能參加面試。
第三回合,伊通縣交通局給該縣人社局出具證明,證明同意呂天奇參加考試。但經過多次奔波,呂天奇最終得到的結果依然是:專業不符,兩個部門決定取消他的面試資格。
因專業問題鬧出“幺蛾子”的事業單位招聘,近年來不在少數。不過與過往曝光的一些案例主要表現為專業名詞上的“摳字眼”不同,這次事件更直觀的呈現出一組現實矛盾,那就是對于崗位所需專業,到底是由招錄單位來定義,還是由人社部門說了算?“專業不符”是否可能成為故意卡人的借口?
從現實角度,哪個崗位需要招什麼人,當然是直接的用人單位最清楚。但這起案例中,明明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交通局明确了可以招聘,卻最終“卡”在了人社部門的“标準”上。
從程序上說,既然招聘通知,明确限定隻招交通運輸、交通工程兩個專業,那麼,道路與橋梁工程專業不符合要求,招聘被叫停,也算是對程序正義和其它應聘者負責。
但承認程序糾偏的正當性,卻無法回避該現象背後的三個更重要的問題。
一,事業單位招聘的崗位專業要求,到底是按照怎樣的标準确定的?隻能招交通運輸、交通工程兩個專業,而不能招道路與橋梁工程專業,如此嚴格的限定,有什麼科學依據?有無參考招錄單位的意見?如果從源頭上就無法作出科學厘定,所謂的程序正義就隻剩下形式主義。
二,不符合招聘條件被取消應聘資格當然沒問題,相關責任者被追責也實屬應當。但是,應聘者精心準備通過審核和筆試,中途卻被“出局”,并且責任在于“縣交通局負責審核人員對此類專業考生把關不嚴”,那麼,是否僅僅是一句道歉就可以代替對應聘者的權利補償?如果是,何以保證相關責任部門真正“長記性”?
三,人社部門對應聘者進行資格審查,為何不能移到筆試之前?在筆試之後人社部門才介入審查,既可能增加如這次事件所示的中途出狀況的幾率,徒增應聘者的麻煩,也加大了招聘的成本和風險。這樣一種審查程序設置,是否正當?
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逢進必考”原則的确立,是公共單位用人邁向規範化的重要一步,但也僅僅是第一步。比如專業要求上時常引發争議就可能讓“逢進必考”的正義性打折。道理很簡單,“逢進必考”不是為了考而考,更重要的,是要通過“考”來招到真正合适的、對的人。這首先就要求應該有科學的篩選和審查标準,如果标準不能保障科學、規範,考試再嚴,都可能與實質正義背道而馳。
此前有媒體調查顯示,當前事業單位招考的專業分類通常“師出多門”,橫向看,既有教育部門的專業标準,也有按公務員招聘的标準,而這次事件所反映的,可能又存在招錄部門自己的标準;縱向看,有省級标準,也有不同地級市的标準。标準上的不統一,既讓應聘者無所适從,也可能增加招考的貓膩,傷及招考公平,這種狀況,理當盡快終結。
當然,标準再科學,也離不開用人理念的進步。
對于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中的專業争議,一個常常讓人納悶的地方在于,為何同為招聘,市場化企業招聘中卻很少出現類似現象?這其中,除了企業招聘的專業要求更合理、更透明、資質篩查效率更高,是否也與企業的用人觀更開放有關?
這麼說,或許有反對意見會認為,如果公共單位招聘不做嚴格的專業限定,很可能會給“關系戶”留下更大的操作空間。此種擔憂不無現實針對性,但是,專業限定對于招考公平的重要性抑或說保障力,很可能隻是想象大于實際,否則,“蘿蔔招聘”早就絕迹了;而有專業要求,也并不等于就可以理所當然的自絕于“不拘一格降人才”的開放用人觀。“锱铢必較”到“摳字眼”的專業限定,真的科學嗎?真的能夠确保用人理性的最大化嗎?在招考公平與用人理性之間,就沒有更兼容的平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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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 | 劉 昆
副主編 | 龔孟關
撰文 | 朱昌俊
責編 | 侯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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