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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爛尾樓開發商要求退房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8 04:06:39

買到爛尾樓開發商要求退房?來源:淄博新聞網晚報訊(記者董振霞通訊員劉劍波浦磊)買了6套商品房,因為對方停工成了“爛尾房”,無奈之下,市民趙某走上仲裁庭維權昨天記者從淄博仲裁委獲悉,經仲裁庭審理查明,最終裁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六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申請人淄博某置業公司返還申請人趙某購房款4848000元,同時承擔該案仲裁費34689元,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買到爛尾樓開發商要求退房?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買到爛尾樓開發商要求退房(買了6套爛尾房市民仲裁維權)1

買到爛尾樓開發商要求退房

來源:淄博新聞網

晚報訊(記者董振霞通訊員劉劍波浦磊)買了6套商品房,因為對方停工成了“爛尾房”,無奈之下,市民趙某走上仲裁庭維權。昨天記者從淄博仲裁委獲悉,經仲裁庭審理查明,最終裁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六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申請人淄博某置業公司返還申請人趙某購房款4848000元,同時承擔該案仲裁費34689元。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申請人趙某仲裁申請稱,2017年9月1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淄博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六份,申請人購買被申請人開發的位于淄博市張店區新村路某小區9号樓3單元301号、302号、401号、402号、501号、502号房産。因被申請人停工至今,2018年交房已不可能。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出仲裁請求:一是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簽訂的六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二是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購房款4851120元;三是被申請人承擔該案仲裁費用。被申請人淄博某置業公司未答辯。

申請人趙某向仲裁庭提交證據,其中有商品房買賣合同6份,證明申請人購買被申請人開發的位于淄博市張店區新村路某小區9号樓3單元301号、302号、401号、402号、501号、502号房産;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6份,證明申請人用1952原釀茅台酒抵頂了六套房款共計4848000元,被申請人出具收款收據,并在上面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伊某簽字。某小區現場照片8張,證明該小區自2017年下半年停工至今,施工現場雜亂無章,無任何施工設備,也無任何工作人員留守,售樓處也處于鎖門狀态。根據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一年内網簽并交房。但被申請人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六份合同應依法解除并返還申請人購房款。被申請人沒有向仲裁庭提交證據。

經仲裁庭審理查明:2017年9月1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六份,合同約定,申請人購買被申請人開發的位于淄博市張店區新村路某小區9号樓3單元301号、302号、401号、402号、501号、502号房産,總計房款4851120元。2017年10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6份,申請人用1952原釀茅台酒抵頂了六套房款共計4848000元。該小區自2017年下半年停工至今,施工現場無任何施工設備,也無任何工作人員留守,售樓處也處于鎖門狀态。被申請人不能按約定在簽訂合同後一年内辦理網簽向申請人交房。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收據、照片等在卷佐證。

仲裁庭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六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申請人以物抵款,向被申請人交付了抵款物品,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了收款收據,申請人的交款義務已經履行。被申請人自2017年下半年工程處于停工狀态,其行為已表明其無力向申請人履行交房等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故申請人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張符合法律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解除合同後,被申請人應當返還房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仲裁庭裁決,解除雙方2017年9月10日簽訂的六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淄博某置業公司返還趙某購房款4848000元,同時承擔該案仲裁費34689元。該裁決限淄博某置業公司于裁決生效後十日内履行。

責任編輯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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