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88條内容?【法律條文】事業單位法人:,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民法典第788條内容?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法律條文】
事業單位法人:
第八十八條具備法人條件,為适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本條是關于事業單位法人的規定。
事業單位法人是非營利法人的一種,是指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産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最常見的比如各種公立學校,公立醫院都是事業單位。
【案例】
公務員可否投資入股?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号: (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作者: 唐青林
【裁判要旨】
“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規定,屬管理性強制性規範,并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範;公務員作為隐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并不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無效,可享有在代持協議項下相應股權所對應的财産權益,但不能被登記為顯名股東。
【案情簡介】
一、2005年7月,弓展公司成立,工商記載:注冊資本50萬元,陳美蘭出資35萬元,占股70%,劉雲強出資15萬元,占股30%。其中,劉雲強于2007年退股,但沒做工商變更登記。
二、事實上,陳美蘭實際出資30%,其餘40%均系其兄陳孝斌出資,陳美蘭代持;劉雲強實際未出資僅挂名,其替陳孝斌代持3.33%,替張彩霞代持26.67%。陳孝斌及張彩霞均為公務員。
三、2009年3月,陳孝斌、張彩霞與陳美蘭簽訂弓展公司股東協議,共同确認:陳孝斌占股43.33%,陳美蘭占股30%,張彩霞占26.67%,該協議由陳孝斌、張彩霞及陳美蘭簽名,弓展公司蓋章。弓展公司并未按照股東協議内容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但各股東每年均按協議比例進行分紅。
四、此後,陳美蘭與陳孝斌及張彩霞産生矛盾,陳孝斌與張彩霞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确認股東資格。陳美蘭及弓展公司以其公務員身份等原因否認其股東資格,并拒絕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五、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定:陳孝斌及張彩霞分别擁有公司43.33%和26.67%股權,但對二者要求工商登記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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