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車位停了大車?對于不少小區來說地下停車位很緊張,在規劃建設中開發單位也會充分利用空間,在一些“角落”開發微型車位出售出租然而,有些業主購買了微型車位卻停着較大的家庭車,勢必超出劃線侵占公共道路近日,南京栖霞法院審理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判決兩微型車位的業主停止停放大車的妨害行為,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微型車位停了大車?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對于不少小區來說地下停車位很緊張,在規劃建設中開發單位也會充分利用空間,在一些“角落”開發微型車位出售出租。然而,有些業主購買了微型車位卻停着較大的家庭車,勢必超出劃線侵占公共道路。近日,南京栖霞法院審理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判決兩微型車位的業主停止停放大車的妨害行為。
家庭車停在微型車位上
原告黃某是栖霞區某小區的業主,她在地下車庫購買了一個産權停車位A248号,車位建築面積13.34平方米。被告一張某和被告二朱某各自在A248車位的斜對面購買了微型停車位W182和W183。微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是9.23平方米。被告一和被告二盡管購買的是微型車位,但都沒有停泊微型車,而是停放着家庭車。原告黃某訴稱,微型車位在出售時相關信息有公示,被告一和被告二停放的車輛超出車位劃線,占用公共道路,妨礙她進出停車,而且存在安全隐患;另外,被告三某物業公司疏于管理也應承擔責任。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占公共道路,排除防害。
被告一張某辯稱,現在把車位賣了不現實,換微型車家用也不夠用,是否能讓物業給予原告補償。而被告二朱某辯稱,購買的車位雖然是微型車位,但是沒說不能停什麼車,換車也不實用。換微型車也不可能,經濟也達不到,而且他們經常在外地,難得停一次,希望協商處理。被告三某物業公司辯稱,本案屬于排除妨害糾紛,物業公司不是妨害主體,不應成為被告。
判兩業主停止妨害行為
法院在審理該案期間,法官曾至現場進行勘驗,查明A248号車位确實位于W182号、W183号車位斜對面,這兩個微型車位的限位器已被拆除,停放張某和朱某的家庭車輛在車尾部抵近牆面的情況下,兩輛車的前輪以前的車頭部分仍超出W182号、W183号車位劃線的專有面積,且車頭超過地下車庫道路通行黃線。庭後,原告黃某提交了她自駕車輛進出A248号車位的視頻,可見W182号、W183号車位的停車确實對其停放車輛有較大影響。
法院認為,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被告一張某、被告二朱某在建築面積9.23平方米的車位上停放明顯超出其車位專有面積,并超過地下車輛道路通行黃線,同時被告一和被告二在購買車位時應是知曉該車位是難以停放其家庭車輛的,在拆除車位的限位器後仍無法消除對原告停放車輛的影響,而原告在A248号車位停放車輛既無超出專有面積也并無其他違規之處,因此被告一、被告二應排除對原告名下A248号車位的妨害。
就被告三物業公司而言,原告主張的排除妨害系對物權的保護,被告三并未妨害原告物權的行為,至于原告如認為物業公司每月收取車輛管理費卻不履職,原告與物業公司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并非本案案涉的物權保護,因此對原告對被告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一和被告二停止對A248号車位的妨害行為,駁回原告對被告三的訴訟請求。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來源: 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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