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存在于個人、企業與銀行之間,核心内容在于銀行(出借方)如約放款,借款方按期還本付息。但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計算不同于一般民間借貸中利息按照本金*利率*時間的簡單方式計算。
往往根據借款方歸還的情況不同會産生利息、複利、罰息、逾期利息等。還有一些放款方會在借款合同中出現透支利息、手續費、違約金、實現債權費用等其他本金外需償付的付款項目。普通民衆對于上述術語難免難以區分。
本期小編将帶大家快速讀懂利息、複利、罰息等概念,以便在今後進行借貸融資時,大家能準确甄别各類金融借款合同,選擇适合自己的貸款方式。
利息
利息,是指一定期間内貨币的使用費,是金錢的孳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應當理解為狹義的借款期内利息,即借款人在借期内如約還本付息,未産生超期歸還的情形。借期内利息的計算方式為本金*貸款利率*借期,貸款利率通常采用浮動利率法。
嚴某與A銀行簽訂金融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36個月),借款金額為100萬元,借款利率為約定利率5%上浮40%執行。那麼嚴某的借期内利息為:100萬元*5%*(1 40%)*3=21萬元。
複利,簡單說就是利息的利息,具體來說是貸款人(金融機構)針對借款人欠交的利息而計收的利息。通常提起複利,人們容易與“周扒皮”、“高利貸”等貶義詞彙相聯系。但事實上,金融借款合同是存在複利的,且為合法。
金融機構僅對欠付的部分利息計收複利,複利計算基數不包含本金部分。
接上述嚴某案例,嚴某與A銀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貸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的,銀行有權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照約定利率上浮30%計收複利。那麼,如果借款3年後到期,嚴某隻歸還了16萬元利息,尚有5萬元利息未歸還,對于該部分複利計算方式為:5萬元*5%*(1 40%)*(1 30%)*逾期天數/360(或365)。
(金融借款合同中往往約定利率換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罰息,是以借款人逾期未償還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由貸款人向借款人計收的懲罰性利息。通過概念我們可知實務中罰息主要分為貸款逾期後的罰息和貸款被挪用後的罰息兩大類。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因此,罰息的計算方式為,本金*利率*(1 罰息利率)。
例:接上述嚴某案例,嚴某與A銀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貸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嚴某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的,銀行有權根據實際逾期天數從逾期之日起對貸款本金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加50%計收罰息。那麼,如果借款3年後到期,嚴某隻歸還了80萬元本金,尚有20萬元本金未還清,這部分罰息的計算方式為20萬元*5%*(1 40%)*(1 50%)*逾期天數/360(或365)。
逾期利息,即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而應支付的超期利息。實務中常常出現的情況為金融機構提前收貸,即金融機構作為原告起訴借款人,将借款關系期間内的某一天作為借款本息的結算點,得出一個結算金額,再以結算金額為基數,自該日的次日按照逾期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日的逾期利息。對于逾期利息的審查,法院通常根據原告訴訟請求中确定的日期進行計算,個案個判。另外一種情形為借期期滿後金融機構收取本金及利息等,此時自期滿之日起收取逾期利息。
以上為法院審理中着重審查的利息種類,至于透支利息、超期利息等概念,往往是利息、複利、罰息、逾期利息的組合與變形,法官會按照此類利息的合同條款準确将其區分定性,還原為上述概念的一種或幾種。至于違約金、手續費則會結合已經産生的利息嚴格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最高年利息24%進行限制。而實現債權的費用(如律師費)則會在合同明确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實際産生情況及借款的标的額進行綜合界定,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内。
來源|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作者: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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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李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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