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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人員認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5 15:48:44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人員認定?【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則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人員認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人員認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确定需要遵循的法定程序)1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人員認定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則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6511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顔俊雲等長沙市嶽麓區嶽麓街道靳江村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金星北路一段517号。

法定代表人劉彙,區長。

再審申請人顔俊雲等長沙市嶽麓區嶽麓街道靳江村718村民(以下簡稱顔俊雲等人)因訴被申請人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嶽麓區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标準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作出的(2016)湘行終616号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2017年8月21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三法庭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詢問,再審申請人顔俊雲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才亮、曹小連,被申請人嶽麓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清、王樂軍,到庭參加詢問活動。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2010年1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0)政國土字第70号《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單》,該審批單載明,申請用地單位:長沙市國土資源局;被用地單位:嶽麓區嶽麓街道辦事處靳江村;建設項目名稱:長沙市洋湖片區公共服務區項目;申請用地總面積:17.0406公頃。其中,備注中标明:“征地年産值标準要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5)47号《關于發布湖南省年産值标準的通知》執行”。2010年1月29日,嶽麓區政府發布(2010)第00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0年3月9日,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嶽麓區分局(以下簡稱嶽麓國土分局)發布(2010)第002号《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2010年4月15日,嶽麓國土分局發布(2010)第002号《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以下簡稱2号補償方案),對征收土地房屋數量、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安置辦法、拆遷騰地期限、對補償安置争議的救濟途徑等相關内容和實施事項進行公告:一、征收土地房屋數量:征收土地面積255.6090畝,其中專業菜地167.5065畝、專業魚池13.6065畝、園地1.3500畝、其它土地73.1460畝;征收房屋建築面積49371.255㎡。其中住宅房屋47411.285㎡、非住宅房屋1959.970㎡,涉及人數493人(其中:農業人數389人、非農業人數104人)。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115920138.35元,其中:土地補償費10327866元(其中2581966.50元直接進入社會保障資金賬戶)、安置補助費14394609元、青苗補償費1596409.77元、個人房屋及設施補償費72116464.21元、集體設施補償費141833元,企業補償費2467543.82元、其它補償費13599112.55元。三、安置辦法: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按照《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的規定實行貨币安置,并按照《長沙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辦法》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相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足額支付;社會保障費用直接支付至長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保專戶。2011年8月10日,顔俊雲、王新民、吳宏章、沈子斌向嶽麓區政府提交《協調申請書》,請求對嶽麓國土分局2010年4月15日發布的2号補償方案中的補償安置标準進行協調。2011年11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湘征裁字(2011)14号《征地補償安置争議裁決告知書》:“裁決申請人應當是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裁決請求應當具體、明确”。2013年4月1日,顔俊雲、王新民、吳宏章、沈子斌等長沙市嶽麓區嶽麓街道靳江村722名村民向長沙市人民政府遞交《征地補償安置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撤銷嶽麓區政府批準的嶽麓國土分局2010年4月15日發布的1号、2号補償方案中的補償安置标準,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征地補償标準。2013年12月19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作出長政複決字(2013)第237号-2行政複議決定,決定“維持嶽麓區政府批準的(2010)第002号《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所确定的補償安置标準”。

2005年年産值标準、2009年年産值标準與實際補償額相比較結果:

1.2005年年産值标準計算結果:(土地補償費10327866元 安置補助費14394609元)/255.6090畝=96719.90元/畝;

2.2009年年産值标準計算結果:(征地補償費16843464.00元 高附加值補助費10014720.00元)/255.6090畝=105075.27元/畝;

3.實際補償:(土地補償費11223021.00元 安置補助費16055817.00元)/255.6090畝=106720.96元/畝。

2014年11月19日,顔俊雲等長沙市嶽麓區嶽麓街道靳江村718村民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嶽麓區政府批準的嶽麓國土分局2010年4月15日發布的2号補償方案中的補償安置标準,判令其在規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征地補償标準。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長中行初字第00156号行政判決認為,根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長沙市行政區域内的征地補償工作的《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103号令)附表1-1《長沙市征地補償标準土地補償費标準(一)》、表1-2《土地補償費标準(二)》的規定:水田一類的年産值為2000元/畝,專業菜地一類的年産值為5000元/畝,專業魚池一類年産值為3400元/畝,補償倍數為6到10倍;其他土地的補償标準按照該土地鄰近水田土地補償費标準20%-100%補償。該實施辦法附表2-1《安置補助費标準(一)》、附表2-2《安置補償費标準(二)》規定:水田一類的年産值為2000元/畝,專業菜地一類的年産值為5000元/畝,專業魚池一類年産值為3400元/畝,補償倍數為4到15倍;其他土地的補償标準按照該土地鄰近水田安置補助費标準的50%-100%補償。其他土地包括園地、企業用地、村民宅基地等。本案中,嶽麓區政府批準的對涉案項目土地征收的各項補償費,均按照《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的年産值和倍數标準計算。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0日在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單備注中标注:“征地年産值标準要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5)47号文《關于發布湖南省年産值标準的通知》執行”。2009年12月31日,又發布湘政發(2009)43号《關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補償标準的通知》,明确新的年産值标準;該标準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由于時間差,涉案征地實施公告發布的數據為2005年标準,而實際補償則是以公告發布時間,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09)43号文執行的;且實際補償标準略高于2009年标準。嶽麓區政府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國土字第70号《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單》的規定,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在嶽麓國土分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後,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由嶽麓國土分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符合法定程序。嶽麓區政府認為其作為本案被告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顔俊雲等長沙市嶽麓區嶽麓街道靳江村718村民起訴的是批準行為本身,而不是公告行為。嶽麓區政府同時對原告的主體資格有異議,認為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中的公告人數未達到起訴的原告人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後,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在嶽麓區政府沒有舉出長沙市嶽麓區嶽麓街道靳江村村民總數的情況下,明顯超過公告人數的村民起訴,視為符合法定要求。綜上,嶽麓區政府批準的、嶽麓國土分局于2010年4月15日發布的2号補償方案中的補償安置标準,是依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的年産值和倍數标準計算的,其實際補償費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09)43号文件的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顔俊雲等718名村民的訴訟請求。顔俊雲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行終616号行政判決認為,雙方争議的焦點是嶽麓區政府批準的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嶽麓分局于2010年4月15日發布的2号補償方案中的安置補償标準是否合法。涉案項目征地補償費用明細如下:土地補償費總計11223021元,其中專業菜地203.6947畝×5000元/畝(年産值)×10(補償倍數)=10184735元;農村宅基地51.9143畝×2000/畝(年産值)×l0(補償倍數)=1038286元。安置補助費總計為16055817元,其中專業菜地203.6947畝×5000元/畝(年産值)×l5(補償倍數)=15277102.50元;農村宅基地51.9143畝×1000元/畝(年産值)×l5(補償倍數)=778714.50元。青苗補償及附着物補償費:專業菜地167.5065畝×5000元/畝=837532.50元;養殖水面13.6065畝×3400元/畝=46262.1元。涉案土地征收的各項補助費均按照《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的年産值和最高倍數标準計算,并沒有違反該規定。且實際支付時的年産值計算标準略高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09)43号文件規定。對于房屋補償問題,因《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103号令)附表4-1對于房屋補償也有明确标準,涉案項目征收房屋建築面積49317.255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47411.285平方米,非住宅1959.970平方米,私人房屋征地實際補償74228296.43元(依據房屋建築結構、建築年份、房屋屬性區分補償),符合103号令4-1住宅房屋補償費标準。對于安置方式問題,《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征地安置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貨币安置;(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第三款規定:對實行貨币安置的人員,應當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涉案安置項目采取貨币安置,對顔俊雲等長沙市嶽麓區嶽麓街道靳江村718村民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均按照規定進行補償,對安置人員全部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并将土地補償費的25%繳納社會保障費,直接進入社保賬戶,同時提供人均8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由顔俊雲等長沙市嶽麓區嶽麓街道靳江村718村民等安置對象選購。故上述安置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嶽麓區政府在案件審理中提供送達回證及照片等證據證明嶽麓區政府已将相關征收及補償方案公告在當地進行告示,顔俊雲等人提出程序違法理由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顔俊雲等人申請再審稱:1.原審法院認定的土地用途、征地面積、補償安置費用總數上與涉案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都不相符,認定事實錯誤;2.訴争的補償安置标準不具有合法性。按2号公告中的補償标準,對房屋的補償标準為每平米1500餘元,與市場價格不符,難以保障原告的居住條件。原審未對同時被征收的個人住房的補償安置标準予以查明,僅涉及征收其他土地的補償,認定事實不清;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和實施過程不合法,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沒有依法征求被征地村民的意見,沒有告知村民申請聽證的權利,沒有依法公示公告。申請人通過信息公開程序才獲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沒有機會提出對該方案的異議。4.《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補償方式單一,僅為貨币安置。請求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依法對本案提審或者指定再審。

嶽麓區人民答辯稱:1.補償安置标準符合法律規定。補償方案公告上載明适用湘政辦發(2005)47号文,但進行補償時适用的是湘政發(2009)43号文公布的新年産值标準,且實際補償略高于新标準。對于房屋的補償,依照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2.補償方案的确定和實施程序完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在發布補償方案公告前,發布了征求意見公告,實際補償之所以與征地公告間出現不同,就是聽取意見的結果。3.涉案安置項目采取貨币安置,但是同時對安置人員全部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對房屋等附屬設施予以補償,并提供人均8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供被征收人選購及發放購房補助,同時按征收土地面積6%-10%的比例配備生産安置用地,由村集體進行經營開發,并非僅為貨币安置。請求駁回顔俊雲等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嶽麓區政府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單,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在嶽麓國土分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後,批準并發布案涉征地補償方案,且在實際征收過程中按照較高的征收補償标準實施征收,符合法定程序,并未侵犯被征收人的實際權益。一、二審判決駁回顔俊雲等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顔俊雲等人的再審主張均不能成立,下面分述之:

一、關于事實認定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标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31日發布并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湘政發(2009)43号《關于公布湖南省年産值标準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本标準施行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本标準施行後,市、縣人民政府尚未實施征地,或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按照本标準施行。本案中,案涉的補償方案公告的時間為2010年4月15日,該方案中載明的補償數據系依照2005年湖南省的年産值标準計算得來,不符合2009年通知的精神。但是嶽麓區政府在實際補償時,系按照《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中的補償标準進行補償,其實際補償标準經計算後略高于2009年湖南省的年産值标準。此問題一、二審均已進行詳細計算,本院予以認可。顔俊雲等人主張原審法院認定的土地用途、征地面積、補償安置費用總數上與涉案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都不相符,認定事實錯誤,但是并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其該項主張缺乏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房屋補償标準問題

按照《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拆除非農業戶或采取貨币安置方式的農戶的住宅,按照規定的标準支付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本案中,嶽麓區政府對于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補償,根據房屋結構的不同,最高補償750元每平方米,裝修補償550元每平方米,并給予400元至800元不等的購房補助,另行再增加2.53萬元/人的購房補助。根據嶽麓區政府的陳述,被征收土地的農戶購買政府安置房僅需1200元每平方米。嶽麓區政府對于房屋的補償标準符合規定,且能夠保障被征地農戶購置安置房屋居住。顔俊雲等人主張對房屋的補償标準與市場價格不符,難以保障居住條件,沒有法律根據,且與實際情況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

三、關于方案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則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案中,嶽麓區政府按照上述規定,在嶽麓國土分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後,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後,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由嶽麓國土分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符合法定程序。顔俊雲等人主張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沒有依法征求被征地村民的意見,沒有告知村民申請聽證的權利,沒有依法公示公告。但在案證據顯示嶽麓區政府、嶽麓國土分局已經将相關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委會進行張貼,有送達回證及照片等證據,而顔俊雲等人并未對此事實提出相反證據。故顔俊雲等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安置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根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征地安置主要采取兩種方式,即貨币安置或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對實行貨币安置的人員,應當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本案中,涉案征地采用貨币安置,對安置人員全部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并提供人均8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發放購房補助,為村集體配備生産安置用地用于經營開發。對于案涉被征收人的安置,符合相關規定。顔俊雲等人主張補償方式單一,不符合客觀實際,且缺乏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顔俊雲等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顔俊雲等長沙市嶽麓區嶽麓街道靳江村718村民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熊俊勇

審判員  張穎新

審判員  龔 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牛延佳

書記員餘逸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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