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納稅信用複評?納稅信用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評價結果關乎納稅人信用資産,已經被應用到稅費優惠政策享受、快捷稅費辦理、銀稅互動等諸多領域,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如何進行納稅信用複評?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納稅信用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評價結果關乎納稅人信用資産,已經被應用到稅費優惠政策享受、快捷稅費辦理、銀稅互動等諸多領域。
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已正式發布(電子稅務局查詢路徑:【我要查詢】-【納稅信用狀态信息查詢】),如何通過有效途徑申請修正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一起來了解下吧。
1.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尚未公布,對指标有異議怎麼辦?
納稅信用複核
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前,納稅人對指标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複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審核調整,并随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複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辦
理
途
徑
通過上海市電子稅務局或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信用複評(核)申請表》提交申請。
2.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已公布,對指标有異議怎麼辦?
納稅信用複評
已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确定的當年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複評。
通過上海市電子稅務局或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信用複評(核)申請表》提交複評申請。
3. 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怎麼辦?
納稅信用補評
1.如您因為以下三種情形導緻當年度納稅信用未予評價,在情形解除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如是對當期未予評價結果有異議,也可申請補評。
(1)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2)被審計、财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3)已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2.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通過上海市電子稅務局提交補評申請或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
4. 失信行為已糾正,納稅信用如何恢複?
納稅信用修複
01
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複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中的三種情形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複。
1.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2.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滞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别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确的期限期滿後60日内足額繳納、補繳的。
3.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态的。
情況一可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次年年底前申請,如未列入失信記錄則由稅務機關主動調整。情形二、三可在納稅信用被直接判為D級的次年年底前申請,通過上海市電子稅務局或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信用修複申請表》提交申請,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失信行為糾正情況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标的狀态。
02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複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中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複
1.破産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滞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
2.因确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3.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4.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5.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符合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填寫《納稅信用修複申請表》,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複。申請破産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複的,應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其破産重整前發生的相關失信行為,可按照《納稅信用修複範圍及标準》中破産重整企業适用的修複标準開展修複。
相關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複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複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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