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新巴塞爾協議的框架
新巴塞爾協議是在《巴塞爾協議II》框架三大支柱的基礎上完善監管資本框架,以增強銀行業的穩健發展。《巴塞爾協議II》的三大支柱内容:
1.最低資本要求。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因為4%。使銀行對風險更敏感,使其運作更有效;
2.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内部能否合理運行,并對其提出改進方案;
3.市場約束。銀行須及時公開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内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内在信息。如下圖所示:
《巴塞爾協議III》主要在這以下幾個内容上做了補充和調整:
1.加強資本框架并明确資本定義。将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明确規定銀行必須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兩個比例要求,總資本和核心資本都必須按明确給定的标準計量和補充。同時提出一級資本的主要形式必須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二級資本工具将統一,僅能用于覆蓋市場風險的三級資本将被取消。最後,為強化市場約束,改進了資本工具的透明度标準,監管資本所有要素都必須披露,并且與會計報表相協調。
2.擴大風險資産覆蓋範圍,并加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在《巴塞爾協議III》中,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實施了更為具體的管理措施,為擴大風險的資産覆蓋範圍,委員會對交易風險管理提出了以下幾方面的要求:
2.1:提高對交易賬戶和複雜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
2.2:對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中所謂“再證券化”提出更高資本要求;
2.3:提高第二支柱下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标準以及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要求;
2.4:提出強化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監管措施。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主要源于衍生品交易、回購和證券融資交易,監管措施提高對這些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降低親周期性,為衍生品交易由場外轉向通過中央交易對手和交易所集中交易提供了額外激勵;降低對外部評級的依賴性。
3.引入并更新整體杠杆比率。為彌補資本充足率要求下無法反映表内外總資産的擴張情況的不足,減少對資産通過加權系數轉換後計算資本要求所帶來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納入第一支柱。在危機最為嚴重的時期,銀行體系在市場壓力下被迫降低杠杆率,放大了資産價格下行壓力,進一步惡化了銀行資本下降和信貸收縮之間的正反饋效應。因此,引入杠杆率要求旨在實現以下目标:
限制銀行體系杠杆率的累積,避免不穩定的去杠杆化過程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體的破壞作用;用簡單、基于無風險的防禦措施增強基于風險的要求措施。
4.提出前瞻性的撥備、資本留存及逆周期超額資本。委員會通過三項相互關聯的措施促進更穩健的撥備,主要包括:積極倡導會計準則撥備模型向預期損失方法轉變、使監管指引與預期損失計量方法保持一緻和制定監管資本框架強化撥備的激勵機制。同時委員會推動資本留存的框架,建立充足、高于最低資本要求的超額資本,用于吸收壓力時期的損失。
5.全球流動性标準。在這一部分主要強調流動性監管要求,為降低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引入了流動性監管指标,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和淨穩定資産比率。流動性覆蓋率有助于确保全球銀行具有足夠的、不受阻礙的、高質量的流動性資産抵禦短期壓力狀況下的現金淨流出。淨穩定資産比率旨在限制市場流動性充足時對短期批發融資的過度依賴,鼓勵對表内外項目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同時還提出了其他輔助監測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錯配、融資集中度、可用的無變現障礙資産和與市場有關的監測工具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