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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當下成了
活動通知、上班打卡、員工交流
工作安排、商務拓展的地方
而在不同群之間無縫切換回複
應對大量群消息
也成了每個職場人的必備技能
浙江省甯波市奉化區的李女士
就因為漏看了一條群消息
被用人單位“炒鱿魚”(辭退)
這樣的做法合法嗎?
基本案情
李女士就職于一家餐飲管理公司
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2020年11月3日
公司在職工群裡發布通知稱
所有工人先帶薪休息三天
11月6日
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在職工群内
發布車間員工第二天上班的通知
但廠長未轉發和通知到員工
因錯過這條複工通知
李女士一等就等到了被開除的公示
11月20日
公司對李女士
以無故曠工七天以上為由
按照廠規、廠紀
作出開除決定
李女士遂申請勞動仲裁
2021年2月
甯波市奉化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
作出裁決
認為該公司應向李女士支付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7萬餘元
及剩餘工資400餘元
該公司不服仲裁結果
向甯波市奉化區法院提起訴訟
認為解除與李女士的勞動關系合法
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院判決
甯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涉案公司陳述
其在工作群裡發消息通知了李女士
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
李女士已接收到該條通知
公司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李女士未收到上班通知
且其間公司又發生
上班職工與保安沖突事件
導緻李女士未上班超過七日以上
公司由此認定
李女士無故曠工超過七天
視為自動離職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并據此為由
解除與李女士之間的勞動關系的做法
于法無據
最終
法院認定
該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并支付李女士賠償金2.7萬餘元
宣判後,該公司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至少體現“三個符合”:
1.主體符合。由用人單位内的行政系統最高層級、全面統一管理機構來制定。此由規章制度平等适用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的特性決定。
2.内容符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且不得超越勞動組織與管理的範疇。因為規章制度可謂勞動法在某一特定作用場域的細化、補充适用,自不能違反勞動法的原則與規定,但又不宜泛化約束非與勞動關系關涉的其他領域。
3.程序符合。需民主程序制定及事先公開告知。由此防止用人單位專斷而緻雙方利益失衡,從而保證規則正當與法的可預測。
綜合:央視網、湖南高院、人民法院
來源: 杭州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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