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把什麼樣的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具體規定了五種情形,這是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的主要法律依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涉及永久基本農田?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把什麼樣的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具體規定了五種情形,這是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的主要法律依據: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确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産品生産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産田和已建成的高标準農田。
(三)蔬菜生産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2014年11月2日,原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8号), 在已有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工作的基礎上,提出将城鎮周邊、交通沿線現有易被占用的優質耕地優先劃為永久基本農田。
但這輪基本農田劃定成果公布後,發現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劃定不實。比如一些地方的永久基本農田劃在山嶺上、河道内,一些地方高産農田被圈占,灌溉條件差、地力貧瘠的地塊被補進基本農田,不少農民并不知道自己的農田被劃為基本農田。
2019年1月3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号),提出全面清理劃定不實問題,對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錯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進行整改補劃,并相應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實際情況看,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不實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為此,《半月談》2020年第3期刊文指出:基本農田上山下河,好地搞建設,劣地搞農業。
農田就是農田,而且必須是良田。目前正在開展的“三區三線”劃定工作,受硬性指标約束,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不實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隻能拭目以待!
能幹什麼和不能幹什麼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那麼,永久基本農田能幹什麼,不能幹什麼呢?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印發《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永久基本農田的用途給出明确要求。
能幹什麼:永久基本農田,主要用來種植糧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麥、玉米三大谷物的種植面積。如果現在種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種植糧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種植一季糧食作物,可采取糧食與非糧食作物間作、輪作、套種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稻漁、稻蝦、稻蟹等綜合立體種養,應當以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為前提,溝坑占比要符合稻漁綜合種養技術規範通則标準。
不能幹什麼:主要是提出四個嚴禁:一是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二是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三是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四是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産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按照目前的最新政策,永久基本農田主要用來種植糧食作物,原來允許養殖項目補劃後可占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的政策也被取消了,但臨時用地是允許的(最新規定是:直接服務于鐵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什麼情形可以占用問題在原來的“基本農田”前面加上“永久”, 隻是表明一種态度,體現對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并不是說“永久”了,就不能占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确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也就是說,永久基本農田也是可以占用的,也是允許調整的,但要符合規定的的情形。
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重點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由國務院審批。為體現簡政放權,2020年,國務院印發《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國發〔2020〕4号),将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征收和轉用審批事項,委托部分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目前試點早已到期,還沒有新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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