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确認書需要提供給雙方,不需要雙方到交警處簽字。如果一方簽字,責任證明也是有效的。因此,如果一方在事故責任确認書上不簽字,也不會産生任何影響。
當事人在事故責任鑒定上是否簽字并不代表當事人同意或拒絕認定,隻是交警部門交付認定的一種方式。交警部門送達确認書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當事人從交警隊伍中領取,另一種是由交警部門直接寄送到當事人住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上的單方面行為,不需要當事人雙方都在場,也不需要雙方同意。作為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管理部門會及時将其發給當事人。
當事人拒絕事故責任證明是不可取的。而且,當事人拒絕領取,并不意味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有送達。隻要公安機關将拒收行為記錄在案,就會視為已經送達。
因此,如果當事人對确認書有異議,也要接受确認書,然後仔細研究,找出問題所在,再去上一級複議,避免被駁回。但是,如果視為交付,錯過了複議時間,則得不償失。
出現交通事故後,應該注意的情況: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後,應當及時出具事故責任确認書。即使有一方不簽名,也不會影響證書的有效性。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交警在肇事車輛出具責任證明後,無權扣留肇事車輛。交警應當根據事故現場的調查鑒定結果,及時出具責任證明書,作為交通事故的證據。
3、如果受害方真的害怕得不到相應的賠償,應該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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