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我們對不同年齡段的小孩,會有不同的稱謂,常見的書面話表達有“兒童”“幼兒”“嬰兒”等。但對于這些概念的具體内涵和外延,往往不甚了解。今天在辦理案件查閱法律法規時,意外發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已有明确界定,故行一小文普及法律常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不滿一周歲的為嬰兒,一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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