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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私教課被壓骨折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13 04:42:43

因要鍛煉身體并緩解腰椎間盤突出等身體問題,30歲的韓女士在某健身房購買了私教課程,不料在訓練中導緻腰傷加重,需要入院就醫導緻無法正常上班。于是,韓女士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健身房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費用。北青-北京頭條記者9月26日獲悉,法院依法判定韓女士和健身房各承擔50%責任。

韓女士訴稱,課程前已告知健身房其患有輕度先天心髒疾病及輕度腰椎間盤突出,她在健身過程中健身房教練結合其身體狀況,為其安排課程為波比跳、開合跳、舉重蹲起、扔球跑,其中波比跳是韓女士第一次接觸。韓女士做了1個,即感覺身體不舒服,要求更換課程,但教練仍堅持讓韓女士繼續訓練。韓女士堅持做完第一組,在做第二組時實在無法忍受,直接取消本次課程回家了。

回家之後韓女士感覺腰椎非常疼,後前往醫院診治,診斷結果為腰椎間盤突出伴神經根病、行動不便。醫生讓韓女士在家休息2周,視康複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手術治療。

韓女士認為,教練為其安排明顯不适合的訓練,存在明顯過錯,故要求健身房承擔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四萬餘元。

健身房辯稱,健身房會對會員做健康調查,韓女士明确告知心髒不好、腰椎間盤突出,教練是根據韓女士身體狀況進行了課程設計,而且韓女士之前做過波比跳訓練,每次課程後韓女士均簽字确認,并未表示要更換課程,所以不認可韓女士說的身體損傷由健身房造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健身房作為運動場館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健身房在明知韓女士患有輕微病痛的情況下,安排其進行強度較大、未事前進行協商、也未進行充分科學論證的健身活動,此行為存在明顯瑕疵,對韓女士的合理損失,健身房應予以賠償。

但同時,法院認為韓女士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參與健身活動,應對健身活動的風險性、對自身健康以及體質狀況有所了解,對自己在健身活動中的安全也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韓女士在明知其身體狀況的情況下,仍然在健身房接受了較長時間的訓練,記錄顯示事發之前,韓女士在健身房已經接受了9節私教訓練課程,且有四天顯示有“簡易波比”項目,故韓女士對自身的傷情也存在過失,關于責任比例分配,法院判定韓女士和健身房各承擔50%責任。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健身房作為體育場館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亦應提供專業的、科學的、健康的健身服務内容。在為學員安排私人教練進行健身服務的過程中,首先應對學員的身體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明确學員是否有影響日後訓練的特殊身體情況;其次,針對學員的身體情況合理安排練習活動,不應對其身體造成負擔和傷害;再次,在實際的練習中應當及時對學員的反饋結果進行溝通調整,确保健身訓練的有效性。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葉婉

上私教課被壓骨折(壹現場女子上私教課緻腰傷加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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