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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性質組織罪等4項罪名數罪并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3 00:45:34

社會性質組織罪等4項罪名數罪并罰?反有組織犯罪法學堂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穗政法,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社會性質組織罪等4項罪名數罪并罰?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社會性質組織罪等4項罪名數罪并罰(有組織犯罪所得下落不明)1

社會性質組織罪等4項罪名數罪并罰

反有組織犯罪法學堂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穗政法

反有組織犯罪法

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完善的規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組織犯罪制度發展的裡程碑。全文共計九章七十七條,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争實踐經驗,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态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

今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将正式實施。這部新法将為廣大市民群衆生活帶來哪些影響?近日,廣州市舉行《反有組織犯罪法》“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宣講專場暨系列宣講活動啟動儀式。會上,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譚世貴圍繞這部新法的亮點内容、出台的背景意義、實施的原則要求等進行了梳理解讀。

界定範圍:将“軟暴力”劃入“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何為“有組織犯罪”?譚世貴介紹,《反有組織犯罪法》給出了明确定義。依據該法規定,有組織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嚴格意義上來講這是一個狹義的概念,主要是指涉黑惡的有組織犯罪。”譚世貴表示,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主要是為了鞏固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的成果,保障掃黑除惡鬥争常态化、機制化開展。從廣義上來說,恐怖活動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傳銷組織犯罪以及有組織的黃賭毒盜搶騙犯罪、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侵犯知識産權犯罪,這些都是有組織犯罪,對其進行治理和懲治,可以直接适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等有關規定,但如黑惡組織實施上述行為及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還應當适用《反有組織犯罪法》的規定。

此外,還明确了“惡勢力組織”範疇,依據規定,“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内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衆,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值得注意的是,《反有組織犯罪法》還明确将“軟暴力”作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對“軟暴力”從法律層面進行了明确界定。依據第23條規定,“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衆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産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新法明确規定了‘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軟暴力’行為等概念,其相關規定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涉黑惡組織進行查辦和懲治的有關規定相比,均有很大的進步、突破。”譚世貴認為。

打财斷血:“高度可能”系涉黑财産将予以追繳、沒收

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防止黑惡勢力死灰複燃,《反有組織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規定。例如建立“财産調查”制度,即“辦案機關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财産狀況。”

值得一提的是,《反有組織犯罪法》還規定了“等值沒收”制度。“等值沒收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涉案财産沒收制度。”譚世貴介紹,《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财産無法找到、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财産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财産或者混合财産中的等值部分。

為解決司法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涉案财産認定難的問題,《反有組織犯罪法》還參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借鑒國外做法,并吸收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确規定:“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财産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财産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其中用了‘高度可能’這四個字,體現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财産的從嚴處理。”在譚世貴看來,“這樣規定後,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明标準和以前保持一緻,而證明有關财産屬于違法所得的證明标準則有所降低。”不過,應當注意的是,這是一項特殊規定或新的制度安排,為防止被告人的合法财産權益受到侵害,對其适用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即:(1)公訴方需證明該财産是被告人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财産;(2)公訴方應當承擔 “高度可能” 的舉證責任;(3)被告人不能說明财産的合法來源。

保護未成年: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從重追究刑責

在《反有組織犯罪法》中,還對防止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作出了專門規定。

“黑惡勢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嚴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譚世貴表示,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确各方責任,極大加強了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預防和懲治。

實踐證明,預防有組織犯罪工作需要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為此,《反有組織犯罪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方面的職責作了明确規定,并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組織犯罪侵害作了專門規定。

為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反有組織犯罪法》還規定,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本法從重處罰。

防患于未然:将預防治理有組織犯罪納入考評體系

“《反有組織犯罪法》不僅注重對有組織犯罪的打擊、懲治,更加注重對有組織犯罪的預防、治理,将有組織犯罪扼殺在搖籃之中。”譚世貴指出,總體上看,我國現有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律制度雖然具備了一定規模,但仍比較分散、未形成體系,其主要是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規定,而有關防範、治理、保障方面的制度規範比較缺乏,且部分文件效力位階低,“因而有必要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有組織犯罪法。”

翻看《反有組織犯罪法》具體條文,有很大篇幅對預防、治理有組織犯罪做了詳細、具體規定。譚世貴介紹,例如,規定了有組織犯罪預防、治理的考評制度,依據第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納入考評體系。”

又比如,還規定了反有組織犯罪的宣傳教育制度。依據第十條規定,承擔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反有組織犯罪意識和能力。依據第十一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範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學生防範有組織犯罪的意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範有組織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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