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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後期騎電動車摔倒有事嗎

母嬰 更新时间:2024-11-25 22:28:24
來源:濟南中院微信公衆号(人民法院報)

一孕婦駕駛電動車直行,遇到一輛小型轎車左轉。兩車雖未接觸,但孕婦因躲避左轉車輛滑倒而受傷,在治療過程中醫生建議終止妊娠。孕婦起訴左轉車主及其投保财險公司,讨要住院和引産費用、精神損失費等。她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

2018年9月20日,孕婦李敏(化名)駕駛電動兩輪車沿商河縣賈莊鎮由東向西行駛至某超市門口處時,恰遇前方孫道權(化名)駕駛的小型轎車左轉彎掉頭,李敏發生側滑摔倒受傷,因傷勢嚴重被送往醫院救治。

懷孕後期騎電動車摔倒有事嗎(騎電動車孕婦躲車滑倒引産)1

事故發生瞬間

住院期間,因需要各項檢查及藥物治療,經醫生建議終止妊娠。

事故發生後,商河縣交警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記載事故發生時李敏駕駛的車輛經鑒定屬于機動車,且李敏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經調取事故現場監控,兩車未發生接觸,對該次事故的責任,交警隊未予劃分認定。因對方沒有賠償,李敏一紙訴狀訴至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要求孫道權和其投保的财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七萬四千餘元。

庭審中,李敏認為,其一,孫道權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二,終止妊娠原因亦系本次事故引起,治療費用應由被告支付。

就李敏的各項主張,孫道權未做任何答辯。其投保的某财險公司主張,雙方涉案車輛都是機動車,我方承保車輛掉頭的位置不屬于禁止掉頭路段,且雙方車輛并沒有發生任何碰撞或接觸,保險公司推斷李敏車速過快或者駕駛熟練程度不足可能是導緻事故發生的原因。既然沒有發生碰撞,我方認為我方承保車輛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商河縣法院經審理認為

從事發當時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出,事發當時因為下雨導緻路面濕滑,事故發生前孫道權駕駛的車輛系車頭朝西,車尾朝東順停在道路北側。

在孫道權駕駛該車輛左轉彎掉頭過程中車輛行駛速度較慢,但未開啟車輛轉向燈,當車輛轉至接近南北方向時,李敏駕駛車輛由東向西快速駛來,躲避過程中在孫道權車頭的右前方發生側滑摔倒。

結合上述證據,法院認為

事發時路面濕滑,孫道權駕駛的車輛并非緊急掉頭,李敏駕駛兩輪電動車速度較快,行駛過程中未對其前方車輛盡到注意觀察的義務,在發現前方車輛掉頭時采取措施不當發生側滑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孫道權駕駛車輛掉頭時雖然行駛速度較慢,但未開啟轉向燈,亦未注意觀察和避讓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車輛,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李敏在住院期間,前期治療以外傷為主,因其發生事故時懷有身孕,在外傷治療中多項檢查及治療均對胎兒有一定影響,經醫生建議後終止妊娠,故其在醫院支付的醫療費(含引産費用)均與本次事故有因果關系。孫道權投保的财險公司應在責任範圍内予以賠償。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侵權人緻人損害,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權人緻人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影響範圍、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确定。審判實踐中,受害人評殘後的殘疾等級一般是法院考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首要和重要因素。

本次事故中,雖然李敏的傷情未評定傷殘,但是因本次事故造成李敏受傷,治療過程對其胎兒産生一定影響,經醫生建議後進行了引産手術,對其身體和精神均造成較大的傷害。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結合侵權人為個人的賠償标準,法院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3000元。

綜上所述,對于李敏主張的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法院依法認定的各項損失,應首先由财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承擔,不足部分由财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按照40%的比例承擔。據此法院判決,财險公司給付李敏各項費用兩萬八千餘元。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未上訴,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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