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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适用前款規定。
律師解讀:此前我們講過,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在現實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成年人都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比如,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植物人,老年癡呆症患者等,雖然是成年人,但是他們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有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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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還規定了“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适用标準,即按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認定,也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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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講:無論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隻要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就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所有民事法律行為都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來代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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