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國家有兩種繳費年限,一種是實際繳費年限,一種是視同繳費年限。很多人并不明白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有什麼區别,總覺得是一樣的。真的是這樣嗎?
什麼是視同繳費年限?我們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幾十年時間。最初的養老保險制度是1951年的勞動保險制度,後來因故終止。1986年10月,我國在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并要求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基金。1991年,我國全面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求各省市全面建立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一般來講,除了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繳費年限以外,還有上山下鄉知青的上山下鄉時間、需要安置工作的複退軍人在《軍人保險法》實施以前的軍齡也可以視同繳費。
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區别①實際繳費年限都有具體的繳費基數。在養老金計算中,可以根據當年的繳費基數與當年的社平繳費基數的比值,計算出繳費指數,最終通過平均值計算基礎養老金。
職工視同繳費年限沒有繳費,因此一般沒有繳費基數,也沒有繳費指數。一般是按照當地政府規定或者國家規定确定視同繳費指數,像機關事業單位一樣按照退休時的職務、級别、退休補貼标準等因素結合當地的視同繳費指數表确定視同繳費指數。
當然也有很多地區對于企業退休職工,直接不需要計算繳費指數,使用實際繳費年限的平均繳費指數。
②個人賬戶養老金。關于企業職工實際上是1995年各地才陸續建立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統籌賬戶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模式。機關事業單位是2014年10月才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職業年金。
因此,在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前的繳費年限,由于是視同繳費或者沒有建立個人賬戶,就缺少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事業單位還缺少職業年金待遇),因此國家規定可以發放過渡性養老金作為補償。
一般視同繳費年限都有過渡性養老金的。過渡性養老金一般跟社平工資相挂鈎,和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或者一和平均繳費指數的平均數等多種情況相挂鈎,各地規定的過渡系數一般是1%~1.4%。
比如山東省過渡性養老金等于退休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1.3%×平均繳費指數。
如果是按照100%平均指數計算,過渡性養老金一年的計算時間可以多領取1.3%的社平工資。即使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能夠趕上工資增長率,形成的跟社平工資挂鈎的養老金按100%繳費也隻能形成0.69%,到60%基數繳費,隻有0.414%。
所以,有視同繳費年限是非常劃算的。而且,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當地又沒有視同繳費指數政策的情況下,最好按照較高基數繳費,這樣過渡性養老金會更高一些。
不過,視同繳費年限就跟過渡性養老金一樣,隻不過是過渡性的政策。慢慢随着時間的推移,擁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會越來越少,最終會全部過渡到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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