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傷待遇有沒有差别?企業參保意外保險能否抵充工傷待遇賠償?
(2020)蘇02民終1906号
2015年6月,趙靖(化名,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進入江蘇某環境工程公司從事環衛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為趙靖投保了團體意外險。
2018年4月12日下午14時許,趙靖在工作地段撿垃圾時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
2018年8月,趙靖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亡,環衛公司不服工傷認定結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5月,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環衛公司的訴訟請求。
趙靖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27500元,環衛公司為趙靖投保的團體意外險,獲得理賠款40萬元。
2019年7月,趙靖親屬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環衛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85020元、喪葬補助金39870元。
仲裁委審理後判決環衛公司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727920元,因交通事故賠償中已經賠付了喪葬補助金,因此對于喪葬補助金請求不予支持。
環衛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意外保險賠付
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且特别要求“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環衛公司為趙靖投保團體意外險,其目的系減輕職工工傷後單位的賠付責任,但該目的顯然與人身保險制度相違背,故公司要求扣除相應獲賠款項金額的主張于法無據。
對該問題,建議用人單位可以考慮通過投保雇主責任險等合适險種分散相關的經營風險。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
法院認為,對于已達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發生工亡的,在确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金額時,應當參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所确定的限制賠償規則: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鑒于趙靖工亡時已滿65周歲,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核定趙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545940元。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最終判決環衛公司向趙靖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45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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