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自己改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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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考上非全日制研究生,需要租房一個月,在某廣告上看到出租人楊女士的聯系方式,經過詢問,黃先生微信轉賬楊女士3000元,微信備注寫的“訂金”,楊女士同意并接受轉賬。雙方未簽訂租房協議。
但因疫情影響,課程改成網絡教學,黃先生遂将楊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訂金。
楊女士不同意退還3000元,認為訂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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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想而知,最後楊女士敗訴了。
如果微信寫的是定金會怎麼樣呢?
那麼黃先生的3000元,就要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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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是法律後果卻天差地别。
“定金”是正确用法。是法律所用的定義,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
而“訂金”隻是我們老百姓習慣用語,屬于生活詞彙,并非法律所用的定義,不具有擔保的功能。
簡單地講,定金是寫在《民法典》裡面的。
以下是民法典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适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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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提醒:在寫定金時一定要看好,要不然損失太大啦。
一是,在簽訂合同時,要書面形式。
二是,如果是微信轉賬,要寫明“定金”作為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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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為了留下證據。千萬不能馬虎。
本篇小編原創,謝謝大家支持,為小編點個贊再走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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