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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陽被誰侵權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1-16 08:49:23

小沈陽被誰侵權(農民工作家寫文章被小沈陽起訴索賠18.3萬)1

“萬小刀”在公衆号文章中使用小沈陽的圖片

“我被小沈陽起訴了,但我并沒有侵權。”3月28日,農民工作家“萬小刀”向華商報記者證實,他已經收到法院傳票,案件将于4月20日在遼甯省沈陽市渾南區法院開庭審理。

萬先生承認自己是小沈陽的鐵杆粉絲,他沒有想到2020年5月5日他在個人微信公衆号上一篇《小沈陽“爆紅與過氣”始末》會被小沈陽以侵犯肖像權索賠18.3萬。

>>>收到法院傳票

擅自使用8張原告肖像圖片商業引流?

“3月9号法官給打我電話,确認我是公衆号公司主體的法定代表人,通過網上把訴狀傳給我的。”萬先生表示,小沈陽是在2021年11月起訴他的。

華商報記者獲得的小沈陽簽名的民事起訴狀顯示,2021年9月,原告發現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認證的微信公衆号“萬小刀”上發布題為《小沈陽“爆紅與過氣”始末》的涉案文章,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使用8張包含原告肖像的圖片進行商業引流、推廣服務等營利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使用屬性,侵犯原告肖像權,原告對此進行了證據保全,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8.3萬。

萬先生承認,這篇個人公衆号文章的确是他所寫,“但我認為根本不構成侵權,如果是商業用途,比如在文章底下有廣告,那才是侵權。”

華商報記者看到,這篇公号文章全文6229字,配有8張小沈陽的圖片,閱讀量132902,評論274,點贊2428。

>>>已“先删”為敬

文章寫得比較紮實 都是媒體公開報道

小沈陽被誰侵權(農民工作家寫文章被小沈陽起訴索賠18.3萬)2

“萬小刀”這篇文章的閱讀量超過13萬,評論274,讀者打賞164.66元

萬先生向華商報記者證實,“這篇文章在公衆号裡已經删除,我當時收到法院的傳票,為了應訴,我先禮後兵,我‘先删’為敬,我删除時保留了截圖數據,在後台能看得到,評論有274條,網友留言中也沒有污損小沈陽的形象,點贊有2428。”

“通過我研究,我并沒有侵權。”萬先生很明确地表示:“這個文章我寫得比較紮實,引用的材料都是小沈陽自己在《魯豫有約》等各種節目裡自己說的,自己講他的故事,還有他的老師趙本山說的關于他的一些東西,都是有媒體公開報道,我引用的都是來自這些材料,所以在文章内容上我不覺得有問題。”

萬先生表示文章中并沒有人身攻擊的内容:“我寫的标題《小沈陽‘爆紅與過氣’始末》,分析了他從出道到現在的這種狀況,通過分析他的星路曆程,他這麼多年怎麼紅的。我寫這些東西也是良藥苦口,他自己讀了之後從中吸取一些經驗教訓,才能下一次再走紅,我是為他好,他自己不領情,還要告我。”

>>>81人打賞164.66元

“讀者喜歡作者,這和小沈陽沒關系”

萬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我的文章後面打賞是有,但我設置的是1塊錢,意思一下,就是感到好玩兒,總共打賞是164.66元,打賞人數一共81人,這都有截圖的。”

“小沈陽索賠18.3萬,我沒有商業引流行為,18萬是指給他造成的損失,3000元是他請律師的費用。”萬先生解釋,他的文章并非商業引流:“我的文章打賞并不想讓讀者花多少錢,我在打賞金額裡設置6個數字碼,我都設成1,但也有讀者打賞10元,他們是輸入其他金額才能這樣。公衆号上打賞,有設置的按鈕,是按作者,是因為讀者喜歡作者,這和小沈陽沒有關系。”

>>>公開傳播報道

沒私自拍圖 沒有P圖貶損醜化形象

萬先生強調:“我使用的小沈陽的肖像圖片都是來自《魯豫有約》《可凡傾聽》電視專訪的截圖,我并不是說私自拍他的圖片,裡面有幾張是他春晚小品的圖片,都是公開的圖片,沒有刻意在圖片上貶損他,沒有P圖醜化他的形象,他說圖片侵犯他的肖像權,給他構成極大的損失,但這些都是公開傳播的報道。”

>>>不是故意抹黑

寫明星有憑有據 形象正影子斜皆由自取

萬先生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指出:“我寫自媒體文章,有些明星确實形象不好,但我寫文章也不是故意抹黑,也有明星找我處理文章,我心一軟就給删了。寫明星寫八卦,有憑有據,形象正,影子斜,皆由自取。像劉德華、古天樂、胡歌等很多明星本身沒有黑點,是正能量的明星,我在公衆号上就寫的是正能量,讓大家向他們學習。明星身上本身有一些不好的東西,我如果不寫,那别人會說我不尊重事實,那對明星也沒有監督。”

萬先生強調他寫文章尊重事實,要有依據。“我寫的明星绯聞都是以前有媒體公開報道過的,如果單純是網友爆料,我沒法确認核實,因為我不是記者,不能采訪核實,我一律都不采用。”

萬先生介紹,他曾在廣州打工,因為寫個人公衆号,才在廣州注冊成立了公司。“如果我不注冊公司,他可能找不到人,也不會起訴我。現在都是起訴有公司主體的,因為可以查到公司在哪兒,公司信息和公司電話,一般的公衆号是個人自媒體的話,不會找上門,除非是嚴重的诽謗,侵犯名譽權。”

>>>準備出庭應訴

“我感覺這個事情不僅僅是我一個人的事情”

萬先生表示,小沈陽的公司注冊地是在沈陽,起訴後當地法院受理并且立案。“法院通知4月20号開庭,因為疫情,我本來想申請網絡開庭的,但後來決定正式聘請律師到庭參加庭審,如果需要我出庭,我就參加。”

萬先生說:“我本來想自己去應訴,我以前也應訴過别的案子,我感覺這個事情不僅僅是我一個人的事情,因為很多自媒體人經常被明星起訴,絕大多數是起訴的侵犯肖像權,我在天眼查裡看到有500多起,所以我就請了律師來專業一點,這也是對法律的尊重嘛。”

“我覺得勝訴有把握,就算敗訴也應該賠不了多少錢。”萬先生表示,他經過研究發現,小沈陽起訴的案子不少,“我看到小沈陽起訴的案子大概有40多起,有的是他自己撤訴了,還有的是法院駁回起訴。有幾起敗訴的案子,我分析過,文章底部帶有他們公司的業務介紹、商城鍊接,或者是有其他的廣告宣傳,但我的文章完全沒有,底下就一個贊賞,這就是喜歡作者的按鈕,我沒有帶任何的廣告宣傳。”

>>>小沈陽維護肖像權

訴請判令被告在報紙及微信公号發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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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陽民事起訴狀

小沈陽簽名的民事起訴狀顯示,原告系知名藝人,代表小品有《不差錢》、代表電影有《猛蟲過江》等,曾獲得2010年福布斯中國名人榜第30名,2011年獲得華鼎獎華語年度電影十佳新銳演員,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業價值。

作為一名演藝人員,原告一直以來都将維護個人積極健康形象作為工作重點之一,被告非法使用原告涉案圖片的行為,極大地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肖像權。

對于這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小沈陽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權的鍊接及圖片,停止侵害,判令被告在《法制日報》等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及微信公衆号“萬小刀”上連續一個月刊登發布經法院審查的道歉信,向原告道歉,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8萬元及維權成本3000元,合計18.3萬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經濟困難大學肄業

當保安制鞋工加入作協靠寫東西混飯吃

3月28日,萬先生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并不在廣州。“我現在人在湖北,做一些鄉村振興的項目。”

“我是湖北孝感人,是農民工作家。”萬先生介紹他的成長之路。

“因為家庭條件等各種原因,大學上過一年半就肆業,我喜歡寫東西,寫小說,隻有在社會生活中體驗生活才能寫出好的小說。最主要的原因還是窮,以前打工又沒有文憑,我人長得又黑又高,找不到工作,隻能在工地、工廠、酒店裡做保安。”

萬先生說:“幹了七八年,我開始在網上寫東西,也有散文在《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在《青年博覽》和《讀者》上發文,我也在網絡論壇裡寫東西,像‘拍磚’什麼的。我在福建鞋廠做鞋時,一下班就晚上寫東西,我寫的散文在出版社出書,所以被冠以農民工作家的标簽,後來也加入作協。”

“我是1982年出生,我今年40歲,我就是靠寫東西混口飯吃。”萬先生也擔心會不會遭到網暴,他不想拖累家人擔心。

“我已經結婚成家,我媽不上網,她要是知道了估計就睡不着覺了。我妻子知道情況,為了不讓她擔驚受怕,我安慰她,最壞的結果就是輸了賠些錢,那個帶商業廣告的那個案子,人家最後賠了1萬,但我覺得我不一定會敗訴。”

>>>委托律師聲明

發布小沈陽肖像系粉絲追星不存在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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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師發布聲明

3月28日,華商報記者看到,萬先生就被其小沈陽起訴侵犯肖像權一案委托律師發布聲明。

代理律師周兆成指出,“原告小沈陽系知名藝人,備受公衆和粉絲關注,委托人發布其肖像,系粉絲追星行為,不存在任何侵權。”

周兆成表示,萬先生系“80 後民工”作家,委托也是知名藝人小沈陽的鐵杆粉絲。2020 年 5 月 5 日,是懷着對偶像無比崇拜之情撰寫發布《小沈陽“爆紅與過氣”始末》。該文以鐵杆粉絲的理性視角,青年作家的冷靜筆觸,詳細回顧了“小沈陽的成名之路以及發展近況”;萬先生在文章裡飽含深情的引用了全國主流媒體已經公開發表的包含趙本山、小沈陽肖像的演出劇照,共計 8 張圖片,且該圖片均來源于《魯豫有約》等媒體報道及演出截圖。

周兆成表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内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周兆成認為:“小沈陽系知名藝人,其表演風格幽默風趣,備受億萬粉絲追捧。委托人‘萬小刀’則是‘小沈陽表演愛好者’,系小沈陽鐵杆粉絲,平日對小沈陽表演作品常常模仿學習。其在涉案文章中發布的含有小沈陽肖像劇照,其目的是為了‘個人學習和藝術欣賞’,也是‘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屬于粉絲追星行為,完全符合《民法典》‘合理使用’的有關規定,因此不存在任何侵權。”

>>>不應被起訴應點贊

懇請小沈陽能夠對粉絲給予理解與關愛

周兆成表示,原告小沈陽系公衆人物,理應受公衆和粉絲監督,對粉絲“合理使用其肖像行為”應保持足夠理解與寬容,方不辜負廣大粉絲厚愛!經本律師查明委托人沒有對小沈陽實施任何侵權行為,其所引用小沈陽肖像劇照也未進行過任何加工、剪輯,沒有任何惡意醜化;更沒有在肖像圖片上投放任何商業廣告、鍊接,委托人主觀上沒有利用小沈陽肖像進行任何營利活動,就是一個鐵杆粉絲對心中偶像的無限崇拜與學習,也是對小沈陽藝術之路的深刻思考與監督。不僅不應該被起訴,還應該被點贊!但是,很遺憾小沈陽卻對如此忠實粉絲 “一紙訴狀”将其送上法庭并索賠 18.3 萬元,的确令粉絲心寒。作為代理律師,我對小沈陽如此對待粉絲行為深感困惑與不解!”

“本律師認為,小沈陽作為知名藝人,已經享受到由于粉絲追捧帶來的種種益處;也理應擔負起對粉絲追星行為給予必要的容忍義務。”

周兆成指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作為公衆人物,在肖像權等人格權益保護上,較普通人而言應該具有更高的容忍度。所以對粉絲非惡意使用其肖像的追星行為,不應“一紙訴狀”,動辄 “天價賠償”。對于該訴訟,本律師将代表委托人積極應訴,也懇請小沈陽能夠對粉絲給予必要的理解與關愛!

>>>第三方律師觀點

須秉持肖像使用的必要性公益性合理性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了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情形: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實施新聞報道;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内;展示特定公共環境;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等情況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趙良善強調,利用自媒體公衆号、微信、微博等使用肖像時需慎重,如上所述,雖然《民法典》規定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或者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在必要範圍内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構成合理使用,不屬于侵犯肖像權。但是應注意,該規定強調“必要範圍”和“已經公開的肖像”,更為重要的是肖像使用的必要性、公益性和合理性。正如本案,讀者是給作者的文章打賞還是給小沈陽的圖像打賞,難以甄别。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或許會認定為作者使用小沈陽的肖像具有非公益性,涉嫌侵犯小沈陽的肖像權。因此,為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必須秉持肖像使用的必要性、公益性和合理性這一原則。

華商報記者 李華 編輯 高雅梅

(如有爆料,請撥打華商報熱線電話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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