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在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才在英國建立起來的新形式的國家政體,而這也是資産階級民主制政體的首例。而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便是君王處于一種統而不治的地位,也就是說雖然國王統治這個國家,但是他手上卻是沒有什麼權利的。
但是這種制度之下,直到18世紀國王的手上仍然是有着實權,可以去賜予自己喜歡的人官職的。直到19世紀維多利亞女王在位期間,英國國王的王權這才大大衰落,而法律賦予國王的權力從此也皆是由議會和内閣去使用了,國王從此成為一個象征性的東西,國王他想要做的事情必須要遵從議會的意願。
但是在名義上,國王仍然是世襲的國家元首、是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以及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而在法律地位上,君王也可以去任免上到首相、下到各地的總督,有召集和解散議會的權力,還甚至還有着批準法律、統帥軍隊、去和他國宣戰談和的權力。當然在實際上,這些權力都不由國王而是由議會和其他内閣人員掌控的。但是這并不代表英國國王的地位并不重要,在對外的交往上面,英國國王是象征着英國的,他也是英國的國民效忠的對象,更是成為了聯系英國各個民族團結的紐帶以及聯合王國統一的象征。
可以說英王是資産階級國家政權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除了是英國的象征之外,也是在發揮着維護國家團結、緩解内部矛盾的的力量。不過英國國王也是必須要信奉英國國教的,如果他的子孫信仰的是天主教,那麼是不可以獲得王位的。馬克思認為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比以前的專制君主制更加優秀的制度,不過其他國家使用的共和制要比這君王立憲制是更加的優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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