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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6 18:09:57

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的區别(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罪的區别有哪些)1

介紹賄賂的行為人對自己所處的地位有明确的認識,行為人知道自己是處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賄賂,其目的是通過自己和雙方的聯系、撮合而促成賄賂結果的實現。而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一方或者受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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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都是與賄賂行為相關的,在很多方面也存在了相似之處,因此不少人就以為介紹賄賂屬于行賄罪當中的一種具體形式,其實并不是這樣的,這是兩種獨立的犯罪,有一些具體的區别。那到底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罪的區别有哪些呢?律師365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罪的區别有哪些?

1、主觀方面。首先,判斷兩者犯罪目的和動機。介紹賄賂的行為人對自己所處的地位有明确的認識,行為人知道自己是處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賄賂,其目的是通過自己和雙方的聯系、撮合而促成賄賂結果的實現。而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一方或者受賄一方。其次,判斷行為人與賄賂雙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賄雙方或一方本沒有賄賂的意思,而因行為人的行為誘發了行賄、受賄的意圖,那麼就可以認定行為人與行賄或受賄方合意程度明顯,行為人構成了行賄或受賄的幫助犯。而如果行賄、受賄方本就有賄賂意圖,行為人隻是為行、受賄雙方進行溝通、聯系的或代為傳遞錢物,則應認定行為人與行、受賄人的合意不明顯,行為人構成介紹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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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觀方面。介紹賄賂罪的表現是為雙方牽線搭橋,自己隻是處于中間位置。介紹賄賂人為行賄、受賄雙方的中介,通常會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讓雙方認識、聯系,或者代為傳遞信息或轉遞财物,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行為。如果賄賂雙方自己就已經商談好賄賂錢物,而行為人隻是代為傳遞錢财或物品,或是代為傳達雙方的意圖,則可認定行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賄賂雙方原本并不認識,通過行為人的慫恿或幫助而完成賄賂行為,則可認定行為人構成賄賂犯的幫助犯或教唆犯。

二、介紹賄賂罪立案标準

《立案标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标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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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緻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大損失的。

實踐中,最容易弄混淆的就是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中的共犯,因此都是對賄賂行為實施了幫助。而具體該如何區分這兩種犯罪,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了詳細解答,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讓你能夠準确的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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