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母親年紀大,身體不好,和四個子女商量後決定入住敬老院,各方通過調解委員會達成了養老協議。但是因為客觀原因,敬老院無法收母親入住,隻能将其送往養老院。但是養老院的費用更高,其他子女都以養老協議變更為由而不願意支付多出的費用。小兒子隻能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要求其他子女共同分攤母親的養老費用。
子女以養老協議變更為由拒付養老費用,法院判四子女共同平攤
徐老太年過九旬,膝下育有四個子女,平時與小兒子王某住在一起,随着徐老太年紀增大,身體狀況每日愈下,養老負擔越來越重,小兒子難以照顧周全。為妥善解決母親養老問題,徐老太一家來到該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員主持下,四子女對贍養母親一事作出安排:母親徐老太自願前往某敬老院居住,敬老院居住費用由子女四人均攤。然而,在為母親辦理入住敬老院手續時,小兒子卻被告知由于母親年紀過大,又患眼疾,生活無法自理,敬老院無法收住,于是他隻得将母親送往護理條件更好、費用也更高的養老院。在與兄弟姐妹結算費用時,其餘三人卻以其擅自将母親送往養老院,導緻費用增加為由拒絕平攤。無奈之下,小兒子将三個兄弟姐妹訴至法院要求平攤養老費用。經審理,法院認為雖然各方意定将母親送入敬老院,但母親确因客觀情形無法入住,而非小兒子主觀有意為之地變更協議、将母親送去養老院系事出有因。且被告在原告将母親送入養老院後幾天便陸續知曉此事。截止原告起訴之時,被告對将母親送入養老院之事并未提出異議。該協議系子女間關于贍養母親之約定,涉及基本社會公德,其餘三名子女不能以協議内容被變更而拒絕承擔母親的養老費用。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母親的養老費用由四子女共同平攤。
子女以養老協議變更為由拒付養老費用,法院判四子女共同平攤
問題1:《民法典》是如何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26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撫養義務是對應的,在子女未成年的時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而在子女成年後,父母年邁時,子女對于父母負有贍養的義務。
子女以養老協議變更為由拒付養老費用,法院判四子女共同平攤
問題2:本案中達成的養老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表示:從法律上看,本案中的養老協議是以贍養母親為内容的,是各方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協議,是合法和有效的。但是回到本案中,無論該通過調解達成的養老協議是否有效,并且是否能繼續履行,都不能免除子女對于母親的法定贍養義務。因此,子女不能以養老協議被變更為由,或者在履行養老協議的過程中存在瑕疵為由,而拒不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麼?
律師認為:成年子女贍養年老的父母,是法定的義務,就如同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的義務。即便沒有達成贍養父母的協議,子女也要履行相應的贍養義務。若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則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的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相應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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