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破産了,被執行人有權申請接觸執行嗎?文章/王钰涵 陝西浩公律師事務 民商事研究院,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執行人破産了,被執行人有權申請接觸執行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文章/王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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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程序是由法定組織和人員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所負義務的程序;破産,是在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産并依照破産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制度。那麼,在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之一被另案申請破産,程序上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導入1、案情簡介
申訴人藍某某不服G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Y執複4xx号執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G省G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B财公司與藍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藍某某向G市中院提出書面異議,并請求中止對其執行。
G市中院于2016年1月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初法字第4xx号民事判決,判令債務人藍A公司十日内向債權人B财公司清償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藍某某在最高額人民币4億元的範圍内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因債務人未按判決履行,經債權人B财公司申請,G市中院于2019年6月14日以(2019)Y 01執3xxx号立案執行。
在案件審理期間,B财公司向G市中院申請财産保全,G市中院查封了藍某某名下房産以及車位。執行過程中,G市中院于2019年12月11日發出拟對該房産進行處置的公告。藍某某遂提出本案異議。
此外,G市中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G市分行對債務人藍A公司的破産清算申請。
藍某某不服,向G省高院申請複議,請求撤銷G市(2020)Y 01執異4x号執行裁定,中止(2019)Y 01執3xxx号案件執行。主要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财産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因本案被執行人藍A公司進入破産程序,本案應當依法中止執行。G市中院拒不中止執行,并對其他被執行人采取選擇性執行的措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2、法院判決
駁回申訴人藍某某的申訴請求。
3、法官意見
關于本案執行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企業破産申請被受理後,執行法院中止執行的對象應是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廣州中院在本案中系對藍A公司中止執行,并非對其他被執行人中止執行,該院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債務人藍某某進行強制執行未違反法律規定。
4、類案判決:
S省S市中院(2021)S 02執複2x号:“本案的焦點問題是:W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S 0202執3xx号執行裁定,中止(2021)S 0202執3xx号案件的執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案中,被執行人S市觀A陶瓷有限公司的破産申請已經受理,應當裁定對該被執行人中止執行,但并不影響對其他被執行人的執行。故W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S 0202執3xx号執行裁定,中止(2021)S 0202執3xx号案件的執行于法無據,應予糾正。”
法律規定1、《企業破産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2、《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将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3、《最高法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10.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後,應當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1)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決定書;(2)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同意移送的書面材料;(3)執行法院采取财産調查措施查明的被執行人的财産狀況,已查封、扣押、凍結财産清單及相關材料;(4)執行法院已分配财産清單及相關材料;(5)被執行人債務清單;(6)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小結在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之一被申請破産,僅對該被執行人裁定中止執行并将破産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對其他被執行人由原執行法院繼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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