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肖名遠
在網上出售250袋河豚魚幹,總價23750元,江蘇南通的孫女士本以為可以小賺一筆,沒想到這成為她的噩夢。買家鄭軍(化名)以河豚魚幹存在安全隐患、沒有注明保質期為由,将孫女士的父親(孫女士網店的主體)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賠償。
孫女士認為,她的河豚魚幹不存在安全隐患,也并非禁售食品;而且她賣的并非預包裝食品,而是食用農産品,法律并未強求其注明保質期。但法院認為袋裝的河豚魚幹屬預包裝食品,無保質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一審判決孫女士父親十倍賠付237500元,二審維持原判。
在應訴過程中,孫女士還發現,鄭軍與其妻子、母親、嶽母均是打假人。孫女士的律師根據裁判文書網等官方信源,列出鄭軍全家打假案件涉上千宗。而且此案判決後,鄭軍嶽母起訴孫女士父親的另一起河豚魚幹案件,又将開庭。
“我們是碰到打假人的老窩了。”孫女士說。
孫女士出售的河豚魚幹(受訪者供圖)
女子賣河豚魚幹被判10倍賠付23萬
孫女士介紹,她來自江蘇南通。因為當地靠近長江和大海,用淡水和海水養殖河豚(亦稱河鲀)已形成産業,許多餐館的菜單上也有河豚。前幾年,還在上學的孫女士用父親的個體戶營業執照注冊了網店,出售各種河鮮、海鮮,其中包括河豚魚幹。
“我是從我們這裡的市場商戶處進貨的,這些河豚是國家規定的可養殖品種——紅鳍東方鲀和暗紋東方鲀,毒性已經比較弱。養殖戶對河豚有一套熟練的處理工序,通過去内髒、腌制、晾曬等消毒程序後,加工出的河豚魚幹已經沒有了毒性。”孫女士說。
2019年1月25日,男子鄭軍從孫女士的網店購買了50袋河豚魚幹,1月27日又追加買了200袋,250袋總價為23750元。
對孫女士來說這是一筆大生意,“因為購買量比較大,我跑了好幾家商戶才湊到。我爸說這裡面可能有蹊跷,但我沒太在意,覺得自己運氣好。”她告訴極目新聞記者。
2021年2月,孫女士的父親孫先生收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原來鄭軍将他起訴了,稱其出售的河豚魚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緻人中毒死亡,是食藥總局禁止銷售的食品;而且河豚魚幹的包裝上沒有保質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據此,鄭軍要求法院判孫先生按貨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237500元。
“我一下子就蒙了。”孫女士說,“我們這裡河豚是合法養殖、出售的,并無安全問題,沒想到還會被人起訴。”
極目新聞記者查詢發現,中國目前禁止加工和出售野生河豚,但對人工養殖河豚已經開始放開。農業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于2016年發布《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鳍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決定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鳍東方鲀、養殖暗紋東方鲀這兩種河豚的加工經營。其中強調,河豚的養殖加工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毒素。孫女士表示,她出售的河豚魚幹完全符合此文件的要求。
不過,孫女士網店裡的河豚魚幹的宣傳頁面上,出現了“東海域人工野生捕撈”等字樣,這成為鄭軍起訴他們“出售食藥總局禁止銷售的食品”的證據。孫女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網頁是她包給專業公司做的,對方加了“野生”的不真實宣傳,她當時并未在意,沒想到授人以柄。
孫女士網店上注明河豚魚幹是“野生”的,她承認此處有誤(受訪者供圖)
2021年12月29日,此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并未對孫女士所售河豚魚幹是否是禁售食品、是否可能緻人中毒作出結論。但法院認定,涉案河豚魚幹作為預包裝食品,其包裝上沒有保質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據此判決孫先生十倍賠付237500元。
河豚魚幹是否“預包裝食品”成争議焦點
極目新聞記者看到,孫女士所售的袋裝河豚魚幹用塑料袋包裝,每袋500克,包裝上注明了品名、原産地、食用方法、生産日期、生産許可證編号、衛生許可證編号等,但并無保質期。
對此,孫女士表示,她在網頁的宣傳頁面上寫明保質期180天,但包裝袋上并沒有寫。因為在她看來,自己出售的并不是法院所說的“預包裝食品”,而是法律界定的“食用農産品”,無需注明保質期。“這就好比去菜場裡買一條魚或一棵菜,它的保質期是什麼時候,顧客心裡有數,不需要賣家特别标注。”
孫氏父女提起了上訴,他們提出,《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中有界定:“本法所稱農産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産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産品。”而河豚魚幹僅僅使用切割、去髒、清洗、幹燥、包裝等初級工藝,未改變河豚的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依法也僅屬于食用農産品。
在上訴時,孫氏父女還引用了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4行終25号行政判決書中的一段表述:“預包裝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裝食品。在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預包裝食品特指具備食品生産加工資質的主體所生産出來的帶有包裝的産品,明确排除了四類食品,即現制現售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産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銷售的食品。”
極目新聞記者查詢發現,《食品安全法》第150條中明确定義,“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孫女士出售的河豚魚幹用塑料袋進行了包裝,但她認為,有必要的包裝并等不于預包裝。這些河豚魚幹與線下農貿市場上的産品一樣,是晾曬後稱重的散裝銷售;河豚魚幹并未切割,每袋3至5條,所以包裝上注明的500克也隻是約數,并非精準定量。因此她認為,自己出售的河豚魚幹是食用農産品,并非預包裝食品。
今年9月,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孫先生出具的答複函中稱,河豚魚幹應該屬于食用農産品。
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答複孫先生稱,河豚魚幹屬于食用農産品
重慶公孝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林玉成也認為,孫女士出售的河豚魚幹并非預包裝食品,無需注明保質期。
但2022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駁回了孫先生一方的上訴,維持原判,孫先生須向鄭軍賠償237500元。
關于預包裝食品的界定,以及由此引出的糾紛和案件,并不鮮見。2021年7月,重慶的毛媽媽土特産經營部向顧客邵某售出自家制作的150碗熟肉後,因沒有産品标簽,被邵某以“三無産品”為由起訴,法院二審判毛媽媽賠償近5萬元。毛媽媽一方認為,他們出售的熟肉不是預包裝食品,而是散裝食品,按法律規定無需标簽。目前,此案已再審。
曾有兩家法院駁回該買家10倍索賠請求
在應對河豚魚幹的案件時,孫女士還發現,公開資料顯示,鄭軍及其家人參與的打假案件難以計數。據此她認為,鄭軍不但是職業打假人,還和家人一起形成了一個職業打假團隊。
極目新聞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發現,鄭軍涉及許多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他的妻子季某燕、母親徐某蘭、嶽母張某連也參與多起打假。鄭軍及其家人是購買方和起訴方,涉及的消費品類包括奶粉、破壁靈芝孢子粉、毛衣等。他們購買河豚魚幹後起訴賣家索賠,也早有多起先例,審理的法院遍布山東、安徽、北京等地。
2019年6月3日,鄭軍之母徐某蘭向江西宜春男子熊某網購了野生河豚魚幹,價格2萬元。徐某蘭認為,這些野生河豚魚幹存在安全風險,甚至有緻人中毒死亡的可能,而且無生産日期,存在安全隐患。徐某蘭到法院起訴熊某,以“買一賠十”索賠20萬元,鄭軍是母親徐某蘭的訴訟代理人。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河豚魚幹屬于食用農産品的範疇。根據《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隻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徐某蘭主張其購買的野生河豚魚幹存在安全風險、可能使人中毒,但均是其推測的結果,其并未食用也未受到損害,索賠沒有事實依據。
法院還認為,我國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豚。但原告未有充足證據證明涉案河豚魚幹是野生的,且即使是野生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或《食品安全法》也隻規定了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未對此種情況作出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法院在判決書中還稱,經查,徐某蘭及其家屬成員在全國法院存在多起“網購河豚魚幹十倍索賠”的案例,其明知河豚可能含有毒性、國家禁止加工經營野生河豚,其購買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消費,而是以此牟利,這有悖于國家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的初衷。
因此,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徐某蘭的訴訟請求,徐某蘭上訴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孫女士發視頻講述她的遭遇(視頻截圖)
2018年6月1日,鄭軍之嶽母張某連也在山東滕州男子徐某澳的網店購買河豚魚幹,總價10430元。張某連此後以産品沒有加工日期、保質期和檢驗報告為由,認為屬于不安全食品,起訴要求賣家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104300元。鄭軍是嶽母張某連的訴訟代理人。最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鄭軍購買河豚魚幹後起訴索賠,也有過勝訴的先例。法院判決書顯示,2017年,鄭軍向浙江舟山女子餘某網購1萬元的野生河豚魚幹,稱其不符合安全标準,要求十倍索賠。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均支持鄭軍的訴求,判餘某退賠共計11萬元。
孫女士認為,鄭軍是南通本地人,對當地的河豚魚産業十分了解,所以打假時有意鑽這個漏洞。“不同地方的法院對案件的考量有差别,鄭軍在北京、青島等地起訴賣家敗訴了,但在上海起訴勝訴了。嘗到甜頭後,他買我的河豚魚幹時收貨地也是上海,就是瞄準上海的法院可能繼續支持他。”
律師稱該打假家庭涉案上千起
孫女士還認為,鄭軍的惡意打假行為以及法院的判決,對南通當地的河豚魚産業也可能帶來負面影響。
極目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南通當地正大力發展河豚産業。2017年,據中國漁業協會河豚魚分會統計,南通海安縣河豚魚養殖量約占全國80%。2021年4月24日,第十一屆中國海安河豚節在南通下轄的海安市開幕,“南通發布”文章稱,河豚是海安旅遊的金字招牌,當地的“中洋河豚”成為國家地理标志保護産品。
2021年4月24日,南通海安河豚節,參賽選手在“河豚創新烹饪大賽”上制作河豚菜品(圖源:新華社)
11月7日,孫女士進貨的商戶之一張先生告訴記者,南通當地的河豚養殖戶較多,他從養殖戶手中批發河豚魚幹來市場來賣。“河豚幹經過了處理,肯定是沒有毒的,我自己也吃。”
在國家有條件放開河豚的人工養殖後,河豚不再令人聞之色變,不但成為許多美食愛好者的新寵,還走進了各地的餐飲店。今年5月,有成都網友稱參加海底撈新品“河豚鍋”的品鑒活動後,四人均出現中毒症狀,引發網友關注。但此後海底撈方面展示了由多個權威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在河豚魚滑、河豚魚片、河豚鍋底調味料中均未檢出河豚毒素、氯黴素等。
在網上,也有不少商家在出售河豚魚幹。一個商家的河豚魚幹頁面下,許多網友評價稱美味,還分享吃法。該商家客服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我們這個是江蘇南通生态養殖的無毒河豚魚,暗紋東方鲀,沒有毒,放心吃。”
中國漁業協會河豚魚分會副秘書長王常玉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國家開放養殖紅鳍東方鲀、暗紋東方鲀兩種河豚,隻要是合法養殖的,毒性已經很輕微。不過,不管是新鮮河豚還是河豚魚幹,都要注意加工和烹饪方法,否則食用還是可能有一定危險。
2017年9月20日,遊客在南通海安縣與河豚親密接觸(圖源:新華社)
目前,孫女士仍然難以接受二審的結果,她表示将申請再審。
孫女士的律師陳先生對記者表示,他們申請再審的理由之一是,河豚魚幹在南通地區有上百年的食用曆史,在各大農貿市場随處可見。孫女士出售的河豚魚幹,是她從農貿市場小攤販處采購後簡單分揀包裝的,雖然在形式上存在标簽瑕疵,但上述情況不會導緻食品本身有毒有害,并非《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實質食品安全問題。
陳律師說,申請再審的理由之二是,他們從裁判文書網等處查詢發現,鄭軍自2014年就開始從事打假工作,其與妻子、母親、嶽母所涉相關案件上千宗,涉案金額2000餘萬元。陳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中雖然提出,對購買者知假買假的,認定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職業打假人和打假組織的行為,客觀上也有利于抑制制售假冒僞劣食品和藥品。但是,考慮到職業打假通常是有組織、經常化的活動,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界定,故不宜确定其消費者身份;其打假也屬于變相經營行為,法律對其的支持也應當是有限的。
令孫女士心力交瘁的是,鄭軍嶽母張某連曾于2019年2月24日向她購買了2.9萬餘元的河豚魚幹,張某連也以河豚魚幹存在安全風險為由起訴孫女士的父親要求退還貨款,此案即将在杭州互聯網法庭開庭。
鄭軍則對極目新聞記者表示,就與孫女士的糾紛案件,他不方便發表任何意見。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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