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北京的李雙(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與妻子吳燕結婚。婚後,二人育有二子。吳燕名下有一套房屋,2003年,該房屋被納入征收範圍。征收項目啟動後,吳燕與征收方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選擇産權置換的補償方式。最終,吳燕一家共獲得四套安置回遷房,其中兩套登記在李雙名下,另外兩套登記在兩個兒子名下。
2006年2月6日,吳燕不幸患病。為了支付高昂的治療費,李雙将其名下一套回遷房賣給周永茂。雙方經過協商,簽訂了《回遷房轉讓協議》,約定:房屋交易價格為25萬,買賣雙方不得違約,若發生違約情形,則房屋升值所帶來的收益由違約方承擔。
其中特别約定:房屋性質為回遷房,交易時李雙暫未取得房屋的不動産證明。其保證該房屋無抵押、無産權糾紛,一旦取得産權證,需要通知周永茂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合同簽訂後,周永茂按照約定向李雙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李雙則如約将房屋交付給了周永茂。辦理好相關手續後,周永茂将房屋裝修一新,此後一直居住于此。
如今,李雙已經取得房屋的不動産權證明,但始終不配合周永茂辦理不動産權過戶手續。雖說周永茂已經在此居住了十五年,但沒過戶房子終究不能算是自己的。他多次催促李雙,均被李雙以各種理由拒絕。
無奈之下,李雙來到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冠領的薛珊律師聽完周永茂的介紹後,幫助其整理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涉案《回遷房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李雙應按照協議約定,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
庭審中,面對法官的威嚴提問,李雙說出了拒絕的理由。他認為,這套房子是回遷安置房,涉及兩個兒子的指标。當初着急賣房是為了給妻子治病,沒來得及和兩個兒子商量,現在兒子不同意賣,他也不想賣了。
對此,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李雙與周永茂簽訂的《回遷房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況且,李雙已将房子賣給周永茂15年之久,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在此期間,李雙始終未對出售一事提出異議,亦說明其是自願賣房,應當配合辦理過戶。
法院經過審理,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判決涉案《回遷房轉讓協議》有效,李雙應當在判決生效起一個月内協助周永茂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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