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教育

 > 防範中小學欺淩的有效做法

防範中小學欺淩的有效做法

教育 更新时间:2025-03-13 09:26:50

防範中小學欺淩的有效做法(如何防範中小學生欺淩)1

防範中小學欺淩的有效做法(如何防範中小學生欺淩)2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曆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校園欺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海南省教育廳等十一部門《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三亞市教育局等十部門《三亞市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市教育局制定了《三亞市預防和治理學生欺淩管理辦法》跟小編一起來學習,共同抵制校園欺淩,守護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看看具體内容吧~

三亞市預防和治理學生欺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曆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校園欺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海南省教育廳等十一部門《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三亞市教育局等十部門《三亞市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園欺淩是指發生在本市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園内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财産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行為。

第三條 預防和治理校園欺淩應當堅持統籌協調、部門協作。建立健全市、區、校各級防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治理。

第四條 預防和治理校園欺淩應當堅持教育為先、預防為主。深入開展中小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加強防治學生欺淩專題教育,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及時排查隐患,強化學校及周邊日常安全管理,加強欺淩事件易發現場監管,完善學生尋求幫助的維權渠道。

第五條 預防和治理校園欺淩應當堅持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保護學生的健康權、受教育權和隐私權等。通過心理疏導幫扶等措施,切實保護被欺淩學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二次傷害發生,幫助被欺淩學生盡早恢複正常學習生活。

第六條 預防和治理校園欺淩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寬嚴并濟。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淩事件,按照“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的原則,對實施欺淩的學生按情節嚴重程度予以必要的處置和懲戒,及時糾正不當行為,同時對學生欺淩案件堅持“零容忍”原則和及時性原則。

第二章 有關部門職責

第七條 市教育局負責對學生欺淩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是學生欺淩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市教育局和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開展一次防治學生欺淩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淩事件的苗頭迹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淩事件,做到依法依規有效治理。

第八條 市委政法委負責推動将學生欺淩專項治理納入平安建設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第九條 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妥善審理學生欺淩相關案件,通過庭審厘清學生欺淩案件的民事責任,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淩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并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淩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淩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隐患,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淩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淩防治和幫扶工作。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共青團組織負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并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預防和遏制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學生欺淩防治工作。

第十五條 婦聯組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學生欺淩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正确履行監護職責。

第十六條 殘聯組織負責積極維護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學生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切實加強殘疾學生遭受欺淩的風險防控,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淩防治工作,紮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淩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範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淩事件,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淩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确合理的處理,要做到學生欺淩所負責任與所受處罰程度相适應。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家庭教育,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和管教工作。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是開展欺淩防治工作的責任機構。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校内教育,圍繞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貫穿于學校教育教學全過程。全面實施中小學生綜合素質提升計劃,培養具有“健康陽光、好學上進、勤勞誠信、文明樸實”的海南特色印記的學生。落實好《中小學生守則(2015年修訂)》、《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青少年法制教育大綱》、《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持續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增強青少年學生的法治觀念,培養他們的法制意識,養成遵規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落實《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促進學生身心和諧可持續發展,為他們健康成長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礎。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在每學期開學時應集中開展一次防治學生欺淩專題教育,學期中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塊進行專項教育。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配合學校開展好法制宣傳教育和安全自護教育。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通過家訪、家長會、家長學校等途徑,幫助家長了解預防學生欺淩和暴力知識,增強監護責任意識,提高防治能力。學校應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引導家長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從源頭上預防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發生。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學校管理,根據實際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制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校長、法治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班主任和相關崗位教職工等防治學生欺淩的職責,學生欺淩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淩早期預警和事中處理及事後幹預的具體流程,校規校紀中對實施欺淩學生的處罰規定等。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完善校園技防體系,加快推動在校園主要區域及校門口等關鍵部位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實現所有學校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有條件的安裝周界報警裝置和一鍵報警等系統,并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和報警平台,做到公共區域無死角,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

第四章 家庭與社會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監護人(家長)應當加強家庭教育,提高學生的法治意識,引導學生形成健全的人格。

第二十六條 學生的監護人(家長)應當與學校和有關部門積極配合,預防和制止學生實施校園欺淩,發現學生存在與校園欺淩相關行為應當及時和學校聯系,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教育、約束或者疏導,不得教唆、縱容、包庇或者放任學生實施校園欺淩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發生校園欺淩案件,相關學生的監護人(家長)應當配合學校以及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高等學校、律師事務所、心理咨詢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以志願服務等方式,對校園欺淩相關學生進行教育、心理輔導、家庭幫扶和救助等活動。

第五章 處置方法

第二十九條 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淩的學生,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并監督實施欺淩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淩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第三十條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淩學生應向被欺淩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于反複發生的一般欺淩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淩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淩事件,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淩學生予以訓誡,公安機關根據學校邀請及時安排人員,保證警示教育工作有效開展。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淩學生紀律處分,将其表現計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第三十二條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處置要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各級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學生欺淩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審判等工作。可依照下列情況進行區别處理:

(一)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别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并按照《家庭教育促進法》有關要求承擔相應的家庭教育責任。

(二)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據學籍管理規定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

(三)對校外成年人進行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淩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遭受欺淩、心理受到傷害的學生,學校要及時給予心理疏導,幫助他們盡快走出心理陰影,恢複自信,融入學校正常生活。

第三十四條 對确實難以回歸到本校本班學習的當事學生,學校要協調做好班級調整和轉學工作。

第六章 機制與程序

第三十五條 應将防止學生欺淩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幹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内容。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具體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必要的學生欺淩預防與處置專題培訓。中小學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班主任和教師等培訓中應當增加學生欺淩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的内容。培訓納入相關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第三十六條 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淩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挂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學生欺淩事件中存在失職渎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發現教職工、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淩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于學生欺淩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内完成調查,并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第三十八條 我市市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設在市教育局。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确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淩工作的内設機構作為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按教育行政主管權限負責處理所屬學校學生欺淩事件的申訴請求。申訴請求應在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做出處置決定後的5日内提出。學校學生欺淩委員會處理程序妥當、事件比較清晰的,應以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處理結果為準;确需複查的,由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複查工作應在啟動後15日内完成,對事件是否屬于學生欺淩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并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

第三十九條 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接受申訴請求并啟動複查程序的,應在複查工作結束後,及時将有關情況上報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備案。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受理的,應明确告知當事人,引導其及時納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市和各區有關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工作任務和部門職責要求,明确加強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人和具體聯系人,落實工作責任。市教育局通過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組織聯合督導檢查組等形式,落實部門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落實校園欺淩專項治理工作月報制度,促進工作常态化開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有權對于學生欺淩案件嚴重或學生欺淩事件頻發的學校、相關負責人,按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實施問責。

第四十一條 應加強對防治學生欺淩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推廣防治學生欺淩的先進典型、先進經驗,普及防治學生欺淩知識和方法。學校和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已發生的學生欺淩事件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消除公衆誤解或質疑。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防範中小學欺淩的有效做法(如何防範中小學生欺淩)3

來源:三亞教育發布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教育资讯推荐

热门教育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