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最高法無證建築拆遷補償

最高法無證建築拆遷補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6 07:05:41

最高法無證建築拆遷補償?裁判觀點被征收人翻建房屋實際面積,超出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載明地上附屬物面積,且未取得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對翻建房屋超出證載面積的部分是否補償以及如何補償,人民法院應綜合考量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當地政策文件、其他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因素作出判斷,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最高法無證建築拆遷補償?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最高法無證建築拆遷補償(對被征收人翻建房屋超出證載面積的部分是否補償)1

最高法無證建築拆遷補償

裁判觀點

被征收人翻建房屋實際面積,超出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載明地上附屬物面積,且未取得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對翻建房屋超出證載面積的部分是否補償以及如何補償,人民法院應綜合考量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當地政策文件、其他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因素作出判斷。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1385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薛玲,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強,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定宏,北京市仁人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安徽省蕭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蕭縣龍城鎮大同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武戈,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再審申請人薛玲、吳強因訴安徽省蕭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蕭縣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行賠終232号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薛玲、吳強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混淆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參照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确定申請人的損失錯誤。拆遷安置補償方案違法且确定的标準過低。被拆房屋面積為229.47平方米,原審法院判決蕭縣政府賠償133.185平方米安置房,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貨币賠償按照5431.32元/平方米計算,标準過低,應采用被拆房屋同地段房屋的評估價。裝潢及屋内物品損失酌定數額過低。院内空地賠償标準也過低。租金損失應按每月16元/平方米的标準計算。請求撤銷一、二審賠償判決,再審改判支持薛玲、吳強的賠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蕭縣政府強拆房屋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賠償以填補直接損失為原則,一審法院結合案涉征收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規定認定損失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根據一審法院查明和認定的事實,薛玲、吳強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載明地上附屬物面積為36.9平方米。被拆房屋實際面積為229.47平方米,系2011年翻建,并未取得有效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根據案涉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2008年6月航拍圖上未标注且無有效權屬證明、無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房屋不予補償。

對于不予補償的建築,若被征收人配合,則按蕭縣政府2013年發布的《關于城市規劃區内全面禁止個人建房的通告》中“公告發布之前建設且符合三等磚木以上結構的房屋,第一時段簽約的給予面積50%的獎勵”的規定給予獎勵。一審法院從保護薛玲、吳強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将不予補償的房屋面積按照50%折算成可予補償的房屋面積,确定房屋安置面積為133.185平方米,并無不當。經一審法院向蕭縣房地産管理局查詢,案涉項目同等地段瑞泰城市廣場2019年6-7月住宅交易均價為5431.32元/平方米。一審法院以該價格作為房屋損失賠償單價,亦無不當。一、二審法院根據雙方舉證情況,并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居住人口及物品折舊情況等,酌定房屋裝潢及屋内物品損失18萬元、租金按800元/月計算,參照案涉項目補償安置方案中空地300元/平方米的标準确定院内空地損失,均無不當。

綜上,薛玲、吳強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薛玲、吳強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孫 江

審判員 聶振華

審判員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昱力

來源:行政涉法研究、行政法實務參考

來源: 山東高法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