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民法典##不當得利#民法典第985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如何判斷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民法典##不當得利#
民法典第985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詳細解讀:
本條是對不當得利之債以及一般規則的規定。
一、定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他人财産因此受到損失的法律事實。
沒有法律依據而取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叫得利人(受益人),受有損害的一方叫受損人。
二、不當得利的特征是:
1.不當得利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
2.得利人不具有産生債的關系的效果意思;
3.不當得利具有使受損人受到損害的不正當性。
受損人依據不當得利之債所享有的權利,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三、構成要件:
1.須一方獲得财産利益;
2.須他方受有損失;
3.須受有損失與獲得利益之間有因果關系;
4.須一方獲得财産利益沒有法律依據;
具備上述構成要件,發生不當得利之債的後果,即因不當得利受到損失的人成為債權人,享有請求得利人返還所取得利益的請求權,得利人成為債務人,負有返還所獲利益的義務,構成債的關系。
四、不構成不當得利的情形:
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雖然受領人無合法根據而受領,但寄付人不得請求返還;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在期限系為債務人的利益而設時,清償期未屆至,債務人并無清償義務,如果其不存在提前清償的目的而清償,屬于欠缺給付目的的清償。受領人受領并非無合法依據,并且這種清償也發生了債務消滅的後果,所以債務人清償後,為避免贈繁法律關系,受損人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例如,債務人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本可以拒絕給付而故意給付,推定其有意抛棄其給付返還請求權,不能再請求返還。
五、意義:
不當得利的性質是法律事實,其意義在于,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的目的并不是對人或者行為的非難,而在于消除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并且同時造成了他人受損的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不當變動的事實變态,恢複正常的民法秩序。隻有當受領不當得利非法利益之人明知是不當得利,仍然将不當得利據為己有的,才應當受到法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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