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佛山首例;婚内強奸案;近日一審宣判。法院專家:隻有在兩種夫妻關系;有名無實;的情況下,;婚内強奸;才算成立。心理專家:家庭;性暴力;不容忽視,向性暴力說不,需要夫妻雙方的理解與包容;;
夫妻雙方已經長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強行與她發生了性行為。丈夫的做法是否構成強奸,應否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了解到,順德區法院近日審結了佛山首例婚内強奸案,被指控強奸妻子的李某,最終被法院一審宣判無罪。
丈夫強行與妻發生性關系
李某與妻子張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記結婚,還生下了一個女兒。不過,到了2009年初,他們就因為家庭瑣事問題而争吵鬧離婚。3月份,雙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21時許,李某與張某在家中再次發生争吵。争吵推搡過程中,李某将張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聲稱要和張某發生性關系,遭到張某拒絕。但是李某強行與張某發生了性關系。
由于該主人房的窗簾隻拉了一半,張某反抗叫喊的聲音引起鄰居李某注意并報警,警方當晚将兩人帶走做筆錄。
妻子突然決意離婚
第二天上午,張某到當地派出所向辦案民警解釋兩人始終一場夫妻,她不想李某為此事坐牢,想撤銷案件,希望公安機關不要追究李某責任。
但是,到了4月21日,張某的态度發生了戲劇性的轉變,她又再次找到辦案民警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責任。
同一天,張某向順德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該民事案件經法院依法審理之後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
判決:
丈夫不應成強奸主體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對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丈夫以強奸罪判處刑罰,與事實及法律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國的倫理風俗,丈夫不應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具體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與妻子張某雖然在;鬧離婚;,但雙方當時沒有向法院起訴或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案發後,張某才以與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據此,順德區法院一審認為,依據法律規定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某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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