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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變更小孩姓名
男方訴請恢複
法院會支持嗎?
夫妻倆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但女方在未告知男方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孩子姓名。幾年後,男方一紙訴狀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恢複孩子姓名。湘陰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原告鄧英俊(化名)與被告劉漂亮(化名)登記結婚。次年兩人生育一個女孩,取名鄧美(化名),2010年生育一個男孩,取名為鄧帥(化名)。2016年,雙方感情破裂協議離婚,按照約定,婚生女鄧美由原告撫養,婚生子鄧帥由被告撫養,直至獨立生活為止。
原、被告離婚前,兩個孩子都在浙江讀書、生活。離婚後,被告劉漂亮将兒子鄧帥接至湘陰縣撫養,未經原告同意将兒子姓名變更為劉帥(化名),并登記在其外公名下。2018年,原告從湘陰接走劉帥帶至四川雅安生活至今。
“近些年兒女均與我生活,由我來撫養。而且離婚後,劉漂亮未經我同意将兒子的姓氏變更為姓劉,這給小帥的入學和生活帶來了不便。”鄧英俊将劉漂亮訴至湘陰法院,請求變更小帥由他來撫養,同時将兒子姓氏還原為鄧姓。
湘陰法院根據劉漂亮的申請,前往四川省對小帥進行了調查并形成調查筆錄,小帥表示願意跟随父親鄧英俊一起生活。
法院判決
湘陰法院審理認為
1
原、被告離婚協議雖然約定婚生子劉帥由被告劉漂亮撫養,但從2018年起,劉帥一直和原告生活,小帥在原告的撫養下已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生活習慣、熟悉了當前所處的學習環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學友誼,如斷然将其帶離目前的生活環境,将不利于其成長。
2
劉漂亮已重新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與現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個小孩。小帥與其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顧,也更有利于兩個小孩的共同成長。
3
雖然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将小帥接走的行為欠妥,違背了被告的意願。但關于小孩撫養問題,在征求父母意見的基礎上,更應該立足于對小孩權益的維護。根據審理查明的内容可知,小帥已年滿8周歲并願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
綜上所述,對原告請求變更劉帥由原告撫養的訴請,予以支持。
孩子到底和誰姓?
就雙方争議的變更婚生子姓名的問題上,因涉及未成年人事宜,應根據其年齡與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人格尊嚴,堅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保障其合法權益。劉帥在浙江、四川上學期間持續使用的是“鄧帥”這一姓名,該姓名既已為親友、老師、同學所熟知,是其生活、學習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年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小帥已經能夠理解該姓名的人格象征意義,再結合其自身意願,繼續使用該姓名,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長。故法院判決被告配合原告将劉帥戶籍登記姓名變更回“鄧帥”。
法官說法
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解除婚姻關系并非割裂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緻後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緻,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可能引發新的矛盾,對雙方及孩子造成二次傷害。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者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來源: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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