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一對年輕男女在相識1個月之後閃婚,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舉辦了結婚儀式,僅酒席就花掉4萬。但婚後3天,新娘 被查出患上絕症。新郎感覺受騙,将新娘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彩禮。最終因為照顧弱者的心态,放棄訴訟,并拿出1.5萬給新娘看病。
河南商報9月8日報道 小張家住湯陰一農村,20出頭,人高馬大,一表人才。2008年11月,經人介紹,一個叫小麗的女孩兒走進了小張的視野。小麗住在鄰村,長相清秀,身高1.67米,活潑大方,與小張同歲。兩人很快走到了一起,雙方家長也很滿意。
當年12月,按照農村習俗,兩人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領取結婚證。小張家道殷實,結婚那天,賓朋滿座,僅酒席錢,就足足花掉了4萬多塊。
誰知,兩個新人并未像親友祝福的那樣開始美好的人生,一場“意外”不期而至。
結婚後第3天中午,小麗捂着肚子喊疼,當天下午,小麗住進了湯陰縣醫院。當天,住進醫院的小麗執意要出院,之前,她也曾犯過“肚子疼”的毛病,但過不久就會恢複。這次,她仍沒在意。
一些善意的親友甚至猜測,“是不是懷孕了?”但兩人僅僅認識1個月,這種可能性幾乎沒有。
縣醫院醫生初步診斷認為小麗是“急性闌尾炎”,然而,在縣醫院治療十多天後,小麗的“肚子疼”症狀非但沒有減輕,反而更重了。不得已,小麗轉到了新鄉衛輝——新鄉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治療。在這裡,診斷後的醫生嚴肅地告訴小張,小麗得的不是“闌尾炎”,而是淋巴癌晚期。
聽到這個結果,小張一下子驚呆了。這怎麼可能?結婚前還生龍活虎的一個人,怎麼會突然就患上了絕症!
是命運捉弄自己?還是新娘婚前刻意隐瞞病史,欺騙自己的感情?向醫院交納4000元醫療費後,小張聽從家人的勸告回家了,自此,他不願再面對新婚的妻子。
感覺受了騙,新郎把新娘告上法庭
小張的家人知道詳情後,越想越不是滋味,一個月來,為小張的婚事,張家已經花費巨資。他們認為,小麗一定知道自己的病情在刻意隐瞞,意圖使張家承擔巨大的醫療費用。
商量後,小張一紙訴狀将新婚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回彩禮錢2萬元。訴狀中,小張說,小麗毀了他的青春。
庭審中,小麗的家人提出,小麗已嫁到張家來,還談什麼彩禮錢;相反,小麗已是張家人,張家應當為小麗出錢看病。況且,此前,誰也不知道小麗得了絕症,根本沒人隐瞞什麼。
主審法官審理後認為,小麗在婚禮前也不知道自己身患絕症,主觀上并無過錯。兩人還未領取結婚證,不産生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但因目前小麗已身患癌症無錢治療,小張要求小麗返還彩禮款的訴訟請求目前根本無法實現。
打官司過程中,小麗的病情愈加惡化,醫生甚至建議小麗家人放棄治療。
雙方意見分歧巨大,主審法官承受了巨大壓力。若一判了之,雙方矛盾必将加劇,甚至可能會引發激烈沖突。
2萬元彩禮錢,他能要回來嗎
主審法官說,在這起案件中,他采信了小麗一方的說法,此前,小麗及家人根本不知道病情。主要原因和依據是,兩人的介紹人是小張的姑姑,小張的姑姑與小麗是鄰居,幾乎是看着小麗長大的。
試問,如果小麗之前有絕症,姑姑怎麼會給侄子介紹呢?
其二,小麗“肚子疼”病發後,開始住院治療,一直按“闌尾炎”來治。同時,按我們的習慣,如果知道小麗有絕症,她的家人也不會再為其張羅結婚。
那麼2萬元彩禮錢該還嗎?婚前送彩禮的現象在我國相當盛行。彩禮一般在訂婚時由男方送給女方,标志着正式締結婚約,一般包括男方給女方的金錢、首飾、衣服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應退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适用第二項和第三項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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