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美國疾病控制中心通過專家鑒定,将一組以慢性持久或反複發作的腦力和體力疲勞為主要特征的症候群,正式命名為慢性疲勞綜合征(CFS),并制定了相應的診斷标準。同時具有2項主要标準、6項症狀标準和2項體征标準,或累計具有8項以上單純的症狀标準,即可确診為CFS。
1.主要診斷标準
(1)持久或反複發作的疲勞,持續在6個月以上;
(2)根據病史、體征或實驗室檢查結果,可以排除引起慢性疲勞的各種器質性疾病。
2.症狀标準
(1)體力或心理負荷過重引起不易解除的疲勞;
(2)沒有明确原因的肌肉無力;
(3)失眠症狀普遍存在,或有多夢和早醒;
(4)頭脹、頭昏或頭痛;
(5)注意力不易集中,記憶力減退;
(6)食欲不振;
(7)肩背部不适、胸部有緊縮感,或有腰背痛、不定位的肌痛和關節痛,無明确的風濕或外傷史;
(8)心情抑郁、焦慮或緊張、恐懼;
(9)興趣減退或喪失;
(10)性功能減退;
(11)低熱;
(12)咽幹、咽痛或喉部有緊縮感。
3.體征标準
(1)低熱,口表小于38℃,肛表小于38.6℃;
(2)咽部充血,但無明确扁桃體炎症;
(3)可觸及小于2厘米的頸部淋巴結腫大或壓痛;
(4)未發現其他引起疲勞的疾病體征。(胡迎新 沈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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