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之間博士聯培?來源:澎湃新聞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曆教育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确,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曆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幹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幹部的宣傳 ,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高校之間博士聯培?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澎湃新聞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曆教育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确,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曆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幹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幹部的宣傳。
同時,高校應嚴格規範非學曆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招生宣傳内容必須真實、明晰、準确。
《規定》明确,非學曆教育是指高校在學曆教育之外面向社會舉辦的,以提升受教育者專業素質、職業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滿足個人興趣等為目的的各類培訓、進修、研修、輔導等教育活動。以獲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為目的的自學考試輔導不在本規定的适用範圍内。高校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學曆教育事業計劃的前提下,方可舉辦非學曆教育。
高校應按照“管辦分離”原則,明确歸口管理部門,對非學曆教育實施歸口管理。歸口管理部門不得設立在實際舉辦非學曆教育的院系或部門。校内非實體性質的單位、職能管理部門、群團組織及教職員工個人不得以高校名義舉辦非學曆教育。高校獨資、挂靠、參股、合作舉辦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得以高校名義舉辦非學曆教育;法人名稱中帶有高校全稱或簡稱的,如舉辦非學曆教育應納入高校統一管理。
《規定》還要求,合作辦學要堅持高校主體地位,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嚴禁項目整體外包。脫産學習超過一個月的非學曆教育、受委托的領導幹部培訓項目,一律不得委托給社會培訓機構,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舉辦。
高校非學曆教育結業證書應由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分類連續編号,與學曆教育證書明顯區别。
在監督管理方面,《規定》要求高校建立覆蓋非學曆教育立項、研發、招生、收費、教學、評價、發證等各環節的質量管理體系,實現辦學過程受監控、可追溯。高校非學曆教育辦學情況納入繼續教育發展年度報告工作,主動向社會公開。
對不按《規定》執行的高校,或不具備教學條件、辦學投入不足、教學質量低下的高校,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履行職責、推诿、敷衍、拖延的,應公開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對弄虛作假,蒙騙學員,借辦學之名營私牟利的,應責令高校立即整改,退還所收費用,并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