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2月27日電(記者嶽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定,從2007年3月1日起,建立篩查實驗室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艾滋病預防和控制的需要,經本人同意,可以對孕産婦、手術病人進行産前、手術前艾滋病檢測,但不得收取檢測費用。
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并于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除省、設區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外,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采供血(漿)機構、血液制品生産單位和縣(市、區)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艾滋病檢測篩查實驗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縣(市、區)一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艾滋病檢測确證實驗室。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不得隐瞞、謊報、緩報艾滋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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