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後
離婚還需要知道哪些?
第二波快問快答來啦
Q:我和丈夫感情已經破裂,我想離婚有哪些途徑?
A:1.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訴訟離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協議離婚操作流程如下↓↓
Q:我遭遇了家暴,我和丈夫協商離婚,但他卻變本加厲地打我,我該怎麼辦?
A: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Q:我和妻子離婚了,是她出軌所緻,我越想越覺得不值,我能請求賠償嗎?
A:可以,看她的過錯情況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Q:在婚姻期間我任勞任怨,為了照顧老人我還放棄了工作,現在我們準備離婚,我能否請求補償?
A: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Q:離婚後悔了怎麼辦?
A:申請離婚三十日内,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以下為民政部發布的撤銷離婚登記申請書範本↓↓
婚姻不是兒戲
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
都請雙方務必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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