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彭博 實習生 黃M
蘇女士婚後下海經商,出資20萬元與朋友合夥辦公司。最近,因感情不和,她決定與丈夫離婚。丈夫要求将蘇女士在公司的股份拍賣平分。蘇女士認為這樣做不符合其他合夥人的意願,不利于公司經營。日前,蘇女士撥打本報維權熱線咨詢相關法律問題,公益律師家德給予了解答。
2001年,在和熊偉結婚一年後,我下海經商。我和兩個女性朋友商量了一下,決定成立一家服裝公司,需要40萬元啟動資金。
那時我和丈夫隻有2萬元存款。我隻好向母親求援。母親給了18萬元。
我的20萬元終于湊齊了。另外兩位朋友也是東拼西湊,每人拿出了10萬元。不久,我們的服裝有限公司成立。由于我出資最多,所以我出任公司負責人。
我們三個投資人非常努力,再加上準确的市場定位,公司成立僅一年就收回了成本。公司的業務蒸蒸日上,一天比一天好。目前,公司的資産已經超千萬。可以說,我也成了擁有幾百萬資産的富人。
丈夫變得遊手好閑。我念在多年夫妻的情分上,并沒有嫌棄他,每個月還給他一萬元錢。沒想到,他竟玩起了婚外戀。我的朋友多次發現他與其他女人在外面鬼混。
今年年初,我與他面談了一次,我的意見是,為了年幼的兒子,他可以不工作,我來賺錢養家,條件是他不能再拈花惹草。他當時一口應承下來,但沒過幾天又露出原形。
我忍無可忍,提出協議離婚。我希望兒子跟着我過,作為補償,家中70多萬元的存款、一套150多平方米的住房和一輛轎車全部歸熊偉所有。我隻帶走兒子和另一輛車。
熊偉提出,我當年出資20萬元與朋友開辦公司,其中有2萬元是我們的共同财産。雖然另外18萬元是我母親出的,但母親已經去世,我是财産繼承人,所以遺産也應算作夫妻共同财産。那麼,20萬元的出資款就全部屬于夫妻财産。
熊偉認為我擁有的股東權應作為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對該股份應聘請相關部門進行評估,然後拍賣,拍賣所得兩人均分。
我認為他的要求很過分。首先,投資款一旦投入成立的公司,就不該屬于家庭财産,而屬于公司的資本金。其次,投資款大部分都是母親給我的,并不屬于夫妻财産。此外,我問了其他兩位投資人,她們也反對将我持有的公司股權拍賣,認為此舉肯定影響公司的經營。
我在公司的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應該怎樣分割?如果股權或部分股權屬夫妻共有,難道隻能通過拍賣的方式分割财産嗎?(文中人物使用化名)
你的股權應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 家德律師為蘇女士說法
蘇女士,你好。
你在公司的股權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當初你設立公司時,自己拿出2萬元,從你母親那裡借來18萬元,你占到公司股份的一半,你母親并沒有成為公司的股東。至于借款,那隻不過是你們家庭内部的事情,你們用家庭收入返還就是了。
現在你母親已經去世,你又是财産繼承人,這18萬元已經變成夫妻共同财産。因為當初是用夫妻共同财産設立的公司,你在公司的股份是你們夫妻共同财産。
分割一方在公司股份時,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如果沒有具體規定,就按照公司法和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産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别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緻将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确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緻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财産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你丈夫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也可以取得股份轉讓的價款。這不影響你仍然是公司股東,隻是你的股份份額減少了。具體情況,你們可以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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