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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期間男方到女方家鬧犯法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9-08 02:00:17

離婚期間男方到女方家鬧犯法嗎?小兩口婚前辦理财産公證,約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産歸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離婚期間男方到女方家鬧犯法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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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期間男方到女方家鬧犯法嗎

小兩口婚前辦理财産公證,

約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産歸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鬧離婚時,

男方反悔,搞起了“小動作”,

緻女方背上了巨額債務,

女方不得不為此四處奔波,終獲“清白”。

随後女方又提起訴訟,

索賠維護權益所緻财産損失。

近日,天河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婚後矛盾不斷緻分居,妻子提起離婚訴訟

天河法院介紹,小雨(女方化名)與小剛(男方化名)于2012年登記結婚,并辦理了夫妻财産公證,約定:小剛婚前購買的、位于天河區的、總金額133萬元的一套房産屬于夫妻共有财産,房屋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承擔償還。

二人婚後矛盾重重,争吵不斷。2015年2月,小雨獨自前往上海工作,從此開始了兩地分居生活。2017年1月,小雨懷疑小剛有婚外戀情,爆發激烈沖突,6月,小雨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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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以“借條”為證據,起訴兒子兒媳還款

就在二人鬧離婚期間,婆婆蘇某一紙訴狀将兒子兒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剛、小雨向她償還用于購房的借款本金122萬餘元及利息135萬餘元,并提供了銀行流水和小剛出具給她的“借條”作為證據。

2018年1月24日,小雨正在廣州參加離婚案件的庭審,全然不知自己已經成為另案的被告。原來,小剛明知小雨長期在上海工作,卻故意隐瞞這一事實,向外省法院提供了廣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廣州号碼,所有的送達材料都被小剛“攔截”。

随後小剛以“家鄉風俗,臘八節不宜開庭”為由拒絕出席離婚案的庭審,卻遠赴外省參加借貸案的庭審,在借貸案件中承認了“他與小雨的全部借款事實與數額”。外地法院一審缺席判決支持了婆婆蘇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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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後知後覺”,幾經訴訟終獲“清白”

後來小雨通過查冊及時得知外省法院的訴訟情況,向法院提出異議并上訴。2018年9月,當地一審法院認定由于小剛故意提供小雨錯誤的聯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簽收訴訟材料,嚴重擾亂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權益, 決定對小剛罰款5萬元。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将案件發回重審。

2019年12月,經重審,法院認為蘇某轉給小剛的款項不足以證實當時是借貸關系,且借條出具的經過存疑,事後未得到小雨的追認和認可,小剛主觀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動機和目的,最終認定借貸關系不能成立,駁回蘇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蘇某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12月,蘇某向法院申請再審,而2021年6月又以“各種客觀原因不願意再就該案進行相關的訴訟活動”為由,撤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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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丈夫因故意僞造債務而少分财産

據了解,小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小剛表示雙方感情尚好,僅因存在溝通不暢産生一定誤解和糾紛,法院考慮雙方的婚姻仍有挽救的可能,對小雨的訴訟請求不予準許。

2018年8月,小雨再次起訴離婚。這一次,小剛同意離婚,法院支持了小雨的離婚訴求。同時,法院認定小剛存在故意僞造債務的企圖和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小雨、小剛按6:4的比例來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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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提訴訟,索賠損失獲支持

2020年7月,小雨向天河法院提起訴訟索賠維護權益所緻财産損失。小雨認為,蘇某與小剛母子二人為了在離婚糾紛中少分一部分财産給她,便虛構事實,這導緻她不得不多次前往外省維護權益,産生大量律師費、交通費、差旅費等費用,身心飽受折磨,小剛母子二人應該向她賠償由此産生的财産損失27萬餘元。

蘇某和小剛則認為,二人從未串通虛構債務,法院因小剛的行為妨礙司法秩序而對他罰款,而小剛的行為與蘇某無關,蘇某并沒有僞造證據;退一步講,在兩人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法院認為小剛有僞造債務的行為,故在小雨與小剛之間按照6:4的比例進行财産分割,小剛已經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不應再加重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小剛賠償小雨3萬元,駁回小雨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小雨和小剛不服提出上訴,後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日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前夫“攔截”送達材料行為構成侵權

天河法院法官表示,小剛刻意隐瞞小雨正确的聯系方式,私自簽收小雨的訴訟材料,嚴重擾亂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訴訟,該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小雨在該案訴訟成本的增加和後續維權成本的增加。

雖然小剛的該行為已被法院處罰5萬元,并導緻其在離婚案件中最終被認定存在企圖僞造共同債務的行為,據此少分夫妻共同财産約40萬元,已經受到了公權力和私财産上的分别懲罰,但并未涵蓋小雨全部合理損失的範疇,故小剛應當對小雨的訴訟活動成本支出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婆婆的既有訴訟行為不構成侵權

蘇某此前确曾轉賬給小剛,在兒子兒媳面臨婚姻危機之時,其選擇以訴訟方式向法院主張款項,此舉雖不利家庭和諧,但并不違反法律規定。關于對發回重審後一審和二審的應訴,均是基于蘇某合法訴權衍生出來的相應活動,雖确實會給小雨帶來困擾,但尚在通過現有法律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權利的範疇内。

此外,法院并未認定蘇某有妨礙民事訴訟的共同行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蘇某構成虛假訴訟,不應認定為侵權行為。

關于侵權責任數額認定

小雨的侵權損失應限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額外增加的原審後上訴二審的訴訟活動支出,律師費并不屬于必然的訴訟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前後經曆了多個訴訟環節,且該案與離婚案件的訴争具有較為密切的關系,難以将侵權行為造成的額外支出予以單獨剝離。故法院根據訴訟律師費用一般标準,結合小雨在客觀上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并考慮對民事活動中誠信原則、綠色原則的遵循,最終酌定損失數額為3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财産的,财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徐鴻

來源: 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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