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号),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第一條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第三條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請教:1.是否可規定(界定)什麼叫基坑、基槽;
2.超危大工程中起重量300kN及以上是指的起重量300kN及以上起重吊裝工程還是指的起重機械的安裝和拆卸工程?
住建部回答1、基坑是指在基礎設計位置按基底标高和基礎平面尺寸開挖的土坑;基槽是指沿條形基底開挖的槽底寬度在3米以内,且槽長大于3倍槽寬的溝槽。
2、建辦質〔2018〕31号文件中關于起重機械管理的規定,是指當起重機械的工作能力達到300kN及以上時,其安裝拆卸工程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來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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