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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丈夫“性無能”是侵犯他的隐私?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5-01 23:03:38

  【法律問題】我與朱某青梅竹馬,兩小無猜,于兩年前結為夫妻。

  【法律問題】

  我與朱某青梅竹馬,兩小無猜,于兩年前結為夫妻。婚後才發現他性功能有缺陷,正常的夫妻生活對他來說總是力不從心。我為此非常苦悶,有時候就忍不住跟幾個信得過的朋友唠叨唠叨。不料竊竊私語竟變成了公開的秘密,由此導緻我與朱某的感情迅速惡化。現在我提出離婚,朱某同意,前提條件是我必須“淨身出戶”,放棄對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理由是我宣揚他“性無能”,侵犯了他的隐私權,并且勢必影響到他以後的生活,因此他有理由向我索賠,我放棄财産就是對他的賠償。請問,朱某這個要求對嗎?我說的是“丈夫”的事,實際上說的也就是我自己的事情,怎麼就單單侵犯了他的隐私權呢? (張秋月)

  【專家解答】

  張秋月朋友:

  法律規定中的所謂“隐私”,是指公民生活中隐秘的、不願告人的或不願公開的個人信息。你丈夫朱某的“性無能”,是他個人生活中的秘密,當然應該屬于“隐私”範疇。既是“隐私”,他人就無權代為公開或告訴别人——即使是妻子也沒有這個權利。其中的道理很簡單,而“性無能”卻是朱某個人的事情。你可以把不能過正常夫妻生活的苦惱告訴朋友,但你卻無權向朋友傳遞朱某性功能缺陷的信息。無權做的事情卻偏偏做了,而且“竊竊私語竟變成了公開的秘密”,毫無疑問會對你丈夫的聲譽造成一定影響,這種情況下朱某說你侵害了他的名譽權,還真是一點也不冤枉你,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法律還規定,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損害時,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朱某向你提出索賠要求,是有法律依據的。至于賠償多少,則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決定或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在這個問題上你還可以據理力争,朱某提出要你“淨身出戶”的要求,無論如何是有些苛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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