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因粗心沒填詳細地址
要加錢快遞才能送貨上門
于是選擇退貨退款
但商家要求消費者支付運費
才能辦理退貨退款
商家這樣做合理嗎?
網購退貨的運費究竟該誰承擔?
下面一起看看這個案例
跟着維權君來漲姿勢!
具體案情
市民張先生反映其在某網購平台購買一台空調,因下單填寫地址時,系統自動定位到其居住小區,其未填寫詳細門牌号就直接提交了訂單、付款。待物流送貨時,告知商品按照張先生在購物平台預留地址隻能配送到小區,并要求張先生下樓取件;如與平台地址不一緻,需要另加錢才能送貨上門。其不滿,故拒收。
因對物流需加價送貨,十分不滿意,張先生另購買空調安裝,遂提出退貨退款。原商家要求張先生支付120元運費即辦理退貨退款,張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要求不承擔運費全款退還。
案例分析
《消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經營者
本案中,經營者認為應适用《消法》第二十五條,網購商品非因質量問題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承諾按照《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七日無理由退貨,但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消費者
消費者則認為網購大件家電,按照交易慣例理應送貨上門,且商家網頁上并未注明不能送貨上門,雖下單時因疏忽沒有填寫詳細地址,但物流送貨時其已告知詳細門牌,物流仍堅持需加錢才能送上樓。因服務不符合其要求,才決定解除合同,消費者認為經營者應依照《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維權君認為:
按照現行法規要求來看,經營者按照消費者首次提供地址送貨,已按買賣合同履行了合同交付義務。即依據《民法典》第603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标的物。案例中消費者提供交付地址為小區在法理上也是明确的交貨地點。《民法典》第606和607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标的物,除當事人有約定除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标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将标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消費者臨收貨一刻才發現因自己疏忽沒有填寫詳細地址隻有小區名,要求變更合同交付地址,屬于合同内容的變更,應直接向經營者提出變更合同,而不是向物流公司提出。消費者因與物流公司協商變更地址無果而直接拒收,為違約方。因此,依據上述《民法典》和《消法》規定,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全部運費解除合同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反而經營者要求消費者承擔網購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由消費者承擔全部運費有法理依據。
本案,在消費者剛下完單發現未注明詳細地址,如及時在發貨前通知經營者客服更改,或經營者在發貨前發現地址不像往常那麼詳細,與消費者确認一下地址,都能避免糾紛産生,促使交易順利完成。偏偏該商品是通過第三方物流公司,堅持“原則”按照平台預留地址送貨,否則就要加價送上樓,引發了消費者的不滿情緒,因而要求解除合同退款,雙方來講都有一定的責任和損失。
鑒于消費者張先生确已另購空調安裝,需解除原買賣合同,經我會協調,向消費者做了法律方面的解析,商家也同意讓步,最終商家和消費者各自承擔一半的運費,解除合同退款,雙方達成和解。
來源: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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