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先來看案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京行終135号
上訴人(一審原告)濟南天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
一審第三人濟南拓百迅貿易有限公司
一審第三人山東大學齊魯醫院
一審第三人山東省魯成招标有限公司
濟南天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任公司)因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以下簡稱财政部)行政處理決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初482号行政裁定(以下簡稱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财政部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書》(财庫法〔2019〕33号,以下簡稱被訴決定書),主要内容為:山東大學齊魯醫院手術室數字化管理系統(腔鏡及顯示傳輸系統)采購項目(項目編号:0676-184010010028,以下簡稱涉案采購項目)采購(涉案的,編者注)醫療設備,屬于貨物采購,且供應商均為本國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的規定,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均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涉案采購項目未按照上述規定執行,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和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山東大學齊魯醫院(以下簡稱齊魯醫院)廢标。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齊魯醫院、代理機構山東省魯成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成公司)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報告報送财政部。天任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書。
一審法院經查,齊魯醫院委托魯成公司就涉案采購項目組織開展采購活動,資金性質是财政資金。本次招标采購的貨物包含兩個包,其中包1采購的是手術室數字化顯示傳輸系統及高清腹腔鏡系統;包2采購的是高清腹腔鏡系統及超高清腹腔鏡系統。2018年10月29日,魯成公司在中國國際招标網發布第一次招标公告。同年11月6日,魯成公司發布第二次招标公告。同年11月30日,本項目開标、評标,并于同年12月3日發布評标結果公示公告。天任公司為包1的中标候選人,濟南拓百迅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百迅公司)為包2的中标候選人。
2018年11月22日,山東維森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森公司)向财政部進行檢舉,檢舉事項為:涉案采購項目采用機電産品國際招标投标違反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适用法律錯誤。同年12月6日,财政部向齊魯醫院、魯成公司發送财庫便函〔2018〕604号《政府采購監督檢查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并抄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财務司)及維森公司。2019年1月25日,财政部作出被訴決定書,并送達給齊魯醫院和魯成公司,同時抄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維森公司、天任公司、拓百迅公司等供應商。同年2月2日,天任公司收到被訴決定書,于同年3月29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至天任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涉案采購項目的采購人齊魯醫院及采購代理機構魯成公司未公告中标供應商,亦未簽訂該項目采購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應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參照《機電産品國際招标投标實施辦法(試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中标結果公告是确定中标供應商的依據,而評标結果公示公告系确定中标結果程序當中的一個公示環節,而非最終的中标結果。本案中,魯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發布了評标結果公示公告,但并未發布中标結果公告,因此,涉案采購項目的中标結果并未實際确定。故不能認定天任公司系涉案采購項目最終的中标供應商。由此,天任公司不是涉案采購項目的中标供應商,其不具備針對被訴決定書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天任公司提起的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天任公司的起訴。
天任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天任公司作為涉案采購項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依法應當被确定為中标人,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天任公司系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法人組織,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适用法律錯誤。
财政部未提出上訴答辯意見,拓百迅公司、齊魯醫院、魯成公司未提出二審參加訴訟的意見。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涉案采購項目的中标結果并未實際确定,不能認定天任公司系涉案采購項目最終的中标供應商,亦不能據此認定天任公司與被訴決定書存在利害關系。天任公司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天任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霍振宇
審 判 員 趙世奎
審 判 員 周凱賀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在以上案例中,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一、評标結果公示與中标結果公告有何不同?
二、哪種情況下适用《機電産品國際招标投标實施辦法(試行)》?
對于第一個問題:
1、評标結果公示:是指評标委員會評标結束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将評标結果(不一定隻有一位候選人)公開發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對評标結果提出質疑和投訴。
2、中标結果公告:是指采購人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應商,即确定了中标結果。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布該結果公告。中标結果公告是向社會告知某個招标項目的結果情況。
對于“評标結果公示”,目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相關規定。隻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中提到一句“評标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标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但也沒有對評标結果公示程序和時間要求等進行規定。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中第五十四條有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标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中标結果公告”都有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标、成交供應商确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發出中标、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标、成交結果,招标文件、競争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随中标、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中第六十九條規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在省級以上财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标結果,中标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對于第二個問題:
通過招标方式采購原産地為中國關境外的機電産品(具體産品範圍見《機電産品國際招标投标實施辦法(試行)》附件1),屬于規定的六種情形的,必須進行國際招标,适用《機電産品國際招标投标實施辦法(試行)》。
這裡可以學到更多案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