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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托的功能包括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16 19:22:01

遺囑信托的功能包括?本報記者 胡萍民法典第1133條第3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是民法典唯一一次直接提及信托業内人士認為,能夠在一字千金的民法典這一重大基礎性法律中寫進這個條文,實屬不易關于民法典中提及的遺囑信托相關問題,《金融時報》記者采訪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盈科全國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張曉俊律師,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遺囑信托的功能包括?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遺囑信托的功能包括(被民法典提及的)1

遺囑信托的功能包括

本報記者 胡萍

民法典第1133條第3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是民法典唯一一次直接提及信托。業内人士認為,能夠在一字千金的民法典這一重大基礎性法律中寫進這個條文,實屬不易。關于民法典中提及的遺囑信托相關問題,《金融時報》記者采訪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盈科全國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張曉俊律師。

《金融時報》記者:關于設立遺囑信托此前在信托法中已有提及,此次進入民法典有何意義?

張曉俊:民法典是一部現行民事法律規範總編,而遺囑信托這一新的法律形式也屬于民事法律範疇,是200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信托法首次提到的,因而本次民法典編訂纂修時也針對這一新情況,将“婚姻繼承篇”中繼承方式的規定更加細化了,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的規定。這是繼承相關法律中首次提到遺囑信托,是遺囑信托作為一種有别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繼承之外的遺産繼承形式在繼承法律上的确認。這也是呼應了信托法中關于“設立信托,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的規定,同時也是對信托法中關于“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在繼承法中的确認。也就是說,一份有效的遺囑信托,既要符合信托法的規定,也要符合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相關規定。

《金融時報》記者:遺囑信托與普通遺囑的區别是什麼?

張曉俊:普通遺囑是一種大家熟知的傳統的繼承遺産的形式,通常指定的遺産繼承人屬于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位或數位;且該繼承人是在遺囑生效時一次性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産;而遺囑信托的不同在于,該遺囑并非直接指定分配遺産給其法定繼承人,而是以信托的形式,将其遺産指定給受托人(該受托人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受托人在其身後對其遺産(即信托财産)進行管理,并根據遺囑信托的規定對受益人進行分配,這裡的受益人通常是普通遺囑中的法定繼承人。另外,在适用法律規範上也有所不同,普通遺囑受繼承相關法律規定的約束,而遺囑信托則除了受繼承法律規範約束之外,還需要遵循信托相關的法律法規約束。

《金融時報》記者:遺囑信托的功能以及設立時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張曉俊:遺囑信托的功能簡言之是非常有效地結合了遺囑和信托這兩個傳承工具的功能,諸如能很好地滿足遺囑訂立人生前的個性化意願;解決了一些特殊繼承人(如胎兒、智障或身患疾病、殘疾的或有特殊生活習性的等)無法有效管理和使用遺産的困境;對繼承人之間關于遺産紛争也有很好的化解作用等。

設立一份有效的遺囑信托最應當注意的問題是,我們不能将其僅僅視為一份普通的遺囑,除了在保證這份遺囑本身合法有效之外,還應該結合我國信托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架構設計。一份合法有效的信托的設立一般需要審查信托當事人生效要件、信托财産生效要件、信托行為生效要件以及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否則這份遺囑信托不僅起不到信托的作用,很可能也是一份無效的遺囑,最終落到法定繼承的結果。

《金融時報》記者:遺囑信托業界實踐似乎不多,您認為有什麼障礙?您有何建議?

張曉俊:遺囑信托的形式雖然得到了法律的确認,但在實踐中能成功設立的并不多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民衆對于遺囑及信托這兩種法律傳承工具的普及宣傳教育還不夠,很多人可能知道遺囑,但是對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則并不清楚,而信托則更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實踐中很多想訂立遺囑信托的人又在選擇受托人上産生了很大的顧慮,是選擇親屬、社會賢達等自然人來擔任,還是選擇專業的法人信托機構來擔任?他們是否值得信賴?最終選定并在遺囑信托裡指定的受托人又是否能達成合意,并在其身後能否有效執行遺囑信托?這些都是訂立遺囑信托人身前的顧慮和擔心,從而阻礙了其訂立一份遺囑信托的想法。而從受托人角度來說,這份信托計劃是訂立人去世後才可能生效的文件,而遺囑信托中無論是遺囑本身還是信托部分是否同時符合繼承法和信托法的規定,都将決定這份遺囑信托是否能成立并有效,受托人也擔心陷入到繼承人的紛争中。

作為一名常年從事客戶私人财富管理與傳承的專業律師,在推行遺囑信托這項新的法律工具的路上,我建議大家不妨從訂立“遺囑 生前信托 遺囑信托”的形式來完成自己對身後事及财産(遺産)的管理,這樣就可以有效解決前面所提到的障礙。一方面用信托法和民法典中關于合同法等規定解決遺囑信托訂立人對于選定受托人的顧慮和障礙;另一方面則可以使信托的成立與生效不受遺囑本身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遺囑本身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是否有争議所帶來的信托成立生效與否的風險。

作者: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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