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文獻中的一些古文字難以釋讀,更不好理解。古人講,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然而,一些所謂的專家學風不正,對不知的古文字,根據主觀好惡來揣測,結果謬種流傳,贻害無窮。黑秦專家,不懂裝懂,混淆視聽,抹黑大秦。
雲夢秦簡法律部分有關于專門處理少數民族關系的法律,稱為屬邦律。秦并天下後,如何在确保政治權威、文化統一的前提下,依法接納來降少數民族人口,處理好與少數民族的關系,顯得很重要。在秦王朝法典中有屬邦律專章。
《法律答問》:“真臣邦君公有罪,緻耐罪以上,令贖。何謂真?臣邦父母産子及産他邦而是謂真。何謂夏子?臣邦父、秦母謂也。”
少數民族的上層人物在秦律中享有特權,犯了某些罪,可以用錢贖買。無錢贖買,則強令以勞役相抵。《法律答問》有一條解釋更具體:“何謂贖鬼薪鋈足?何謂贖宮?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為群盜,令贖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贖宮。其它罪比群盜者亦如此。”
有專家解釋說,所謂鋈足,鋈從夭聲,可以假借為夭,據《雲夢睡虎地秦簡》注釋的解釋《廣雅·釋诂一》:“刖、夭,折也。”意為刖足。刖足,即斷足,砍去腳或小腿。此解釋難以服人,從以鋈假借夭開始就錯的離譜,屬于為了黑秦而強制解釋,缺少邏輯性和科學性。
劉海豐在《秦律刑罰考析》中對“鋈足”辨析道:“鋈足究竟是什麼呢?鋈音沃。《說文》說:‘白金也。’孔疏雲:金白謂之銀,其美者為之鐐,然則白金不名鋈,言鋈者謂銷白金以灌沃靷環。又說,金銀銅錫總名為金。以鐵為質,以它金灌沃其外名為鋈。鋈足,應是在小腿和足部施加的一種刑具。”
如果把鋈足理解為刖足,秦簡中有關的一些問題也難以解釋通。如秦簡《封診式》案例:某裡士伍甲,因其兒子不孝,到官府“谒鋈親子同裡士伍丙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結果,廢丘縣主接受了士伍甲的請求,“令鋈丙足,并派遣“吏徒将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以縣次傳詣成都”。廢丘在今陝西興平縣東南,蜀指現在的四川省。如說鋈足是刖刑,犯罪人被斬去雙腳或一隻腳,然後跋山涉水、千裡迢迢把他送到四川的邊遠地區,也是不合情理的。父親請求官府砍去兒子的腳,再遷往四川邊縣,也違常情,盡管兒子不孝。
所謂宮刑,據《周禮·秋官·司刑》鄭玄注:“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于宮中。”爵位相當于上造的“臣邦真戎君長”,犯了罪可以贖罪,如果犯了“群盜”罪,則贖“鬼薪鋈足刑”;如果犯了“腐罪”,則贖宮刑。犯了其它同“群盜”相當的罪,均照此辦理。秦律規定,五人(群盜)共盜一錢以上,就要砍去左腳,并且在臉上刺刻塗墨,服城旦勞役,這種刑罰十分嚴厲;但是少數民族上層人物,如果犯了同樣的罪,隻要贖“鬼薪鋈足刑”就行了。
有學者說,從秦律上看,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用金錢贖罪的,隻有依法宣判為贖刑的,或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如王室宗族、有一定爵位的人、少數民族上層人物等)犯了罪才可以用金錢贖免。
前半句,沒異議;後半句,值得商榷。有一定身份的人,沒有被判為贖刑,也不可以金錢贖罪,如商鞅變法初期,太子犯法,黥太傅,若可以贖罪,太子及太傅豈能不以金錢贖免?所有人若被判處贖刑,都可以金錢贖罪,隻是沒有一定身份的人,一般都沒有經濟能力贖罪罷了,漢武帝時的司馬遷被處宮刑,按律也可以贖罪,可他無法籌措到高昂的贖金,結果被去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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